为保障职工子女健康成长,减轻职工的生活负担,本着节约开支,减少浪费的精神,重新修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参加条件和手续
1.凡院属京区各单位职工,其未满十八周岁或正在高中学习尚未毕业的子女,身体健康,系北京市城镇户口,随职工在京居住的均可参加。
2.职工子女申请参加统筹医疗,应经公立区县医院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新生儿应在三个月后,经体检健康;若患有疾病须治疗痊愈后方可参加。并填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申请表,报单位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从下月一日起即可享受统筹医疗待遇。
3.凡属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多生的子女不能参加统筹。
4.凡职工子女符合参加统筹医疗条件的,要参加都参加,要退出都退出(到年龄退出统筹除外),退出又要求参加者,须经过半年后,按暂行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参加手续。
5.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后,因病长期在家休养,其统筹时间可到十八周岁为止。
6.职工子女在职工退休前已参加统筹医疗,职工退休后,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其子女可继续参加;退休前未参加的,不能申请参加。
7.职工子女在职工生前已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逝世后,其子女可继续参加;职工生前未参加的,不能申请参加。
8.根据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合同制工人的家属不享受企业的医疗待遇”的精神。我院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子女不属于统筹医疗的范围,故不参加统筹医疗。
9.职工在院内调动工作的,其子女在原单位参加统筹医疗者,可办理转移手续,或按调入单位的规定办理统筹医疗手续。
二、统筹医疗费用及报销范围
1.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子女,每月每人缴纳统筹医疗费壹元。双职工在两个单位工作的,各缴纳统筹医疗费0.5元。
2.每月从职工福利费总额内提取20%作为职工子女统筹费的补贴。
3.参加子女统筹医疗的职工,每月凭选定医院的单据向财务部门报销一次,分管部门应按统筹医疗规定严格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能报销。
4.外购不属于自费药品,必须凭指定医院同意外购的处方和药店的正式单据方能报销。
5.凡属下列费用不予报销
(1)挂号费、自购药品、营养药品等凡属自费药品,以及配眼镜、钢背心、特制鞋垫、镶牙、配假眼、做假肢等。
(2)住院期同的伙食费、取暖费、特别护理费等。
(3)因违法乱纪或违反社会秩序造成伤、残的一切费用。
(4)属于整容的一切费用不能报销。
三、报销限额和报销办法
1.报销限额
(1)门诊费用(医疗费、药费)、每人每月累计在40元以内可报销80%,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2)住院费用(包括医疗费、药费、住院费)当月累计在200元以内的,报销80%.超过的部分分段按下列比例报销,201元-400元的报销50%,401-600元的报销30%.
2.报销办法
双职工子女医疗费用应由双方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具体办法如下:
(1)职工双方在院属各单位工作的,子女医疗费用由双方单位各自负担规定报销限额的一半。
(2)职工一方在院内工作,-方在院外单位工作的,其子女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限额的一半,其余药费由院外职工向所在单位按规定申请报销。
(3)职工一方在院内工作,一方无工作(无收入)者,其子女医疗费用,按规定限额报销。
(4〕报销凭证,必须是指定医院的正式单据或双方财务部门的药费报销证明。
四、加强管理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办理退出统筹手续:
(1)职工子女已参加工作(包括自谋职业、个体经营、临时工等凡有经济收入的)。
(2)职工子女高中(包括中专、中技、职高)毕业后,不管是继续上学,还是参加工作,或是待业均应退出。
2.每个入统筹的子女,可由家长选定1-3个医院,一个离住地较近的医院,两个家长认为较好的医院,以使子女得到及时诊断和较好地治疗,保证其健康成长。
3.子女统筹医疗工作,各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清理,及时办理入、退统筹手续。
五、一九七四年制定的《京区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暂行办法》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中国科学院干部局 一九八九年五月三日
中国科学院干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