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议案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有关规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对大会议案工作决定如下:
五、代表向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自治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82-12-22
施行日期:1982-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1982年1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议案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有关规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对大会议案工作决定如下:
五、代表向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自治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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