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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对创建中国新冶高科技集团及(集团)总公司试点请示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体改委

发文字号:(92)国科发改字72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10-23

施行日期:1992-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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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部:

你部《关于创建中国新冶高科技(集团)总公司试点的请示》(1992)冶科字471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创建中国新冶高科技集团及(集团)总公司并试点。

一、国家科委和国家体改委同意中国新冶高科技(集团)总公司作为深化大院大所改革、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试点单位。搞好这项试点工作,对引导技术开发型科研设计院所转轨变型,深化科技与经济体制配套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原则同意你部提出的试点方案、预期目标、集团的发展方向和任务。

二、中国新冶高科技(集团)总公司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实体。紧密层成员单位享受国家对科研机构的政策待遇;国家对(集团)总公司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及科技攻关任务予以积极支持;经有关部门审批后,(集团)总公司可采取多种形式集资、融资和试行股份制,取得相应的工程承包和工程设计资格。

支持(集团)总公司申请外贸经营权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解决应纳税金核定返还等问题。请商有关部门履行必要手续。

三、请你部按照试点方案及预期目标,抓紧组织实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运行机制,搞好(集团)总公司内部配套改革,在企业创新,发展高科技,推进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国际化和技工贸一体化,加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速度,增强(集团)总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要走出新路子,创造新经验。

国家科委、 国家体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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