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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十政发[1995]1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12-14

施行日期:1995-12-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1995年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十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照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进步的奖励范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十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技术新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市内首创的;

(2)省内先进的;

(3)本行业领先的;

(4)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要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在科技管理和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已经实践证明取得了显著综合社会效益的。

(七)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理论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为有较高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第三条 十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一般情况下,每年评选一等奖1??3个;二等奖3??5个;获奖总数不得超过申报数的50%。除市级奖励外,各县(市)还可进行奖励。

第四条 对有特殊贡献的科技进步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特等奖,并给予重奖。

第五条 十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在科技三项费中列支。同时,逐步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基金。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每次评审前,由市评委会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情况,临时组织若干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市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委负责。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按其任务来源或成果所有权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合格的报市评委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其他单位联合上报。

(二)中央、省驻市单位和在十堰工作的华侨、外国人,为我市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同样申报。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经批准的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授奖前在《十堰日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须采用书面形式申明意见,并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否则不予受理。

对有争议的获奖项目,有关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就有争议的问题作出答复,有关各方均应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补充材料和旁证材料。如在规定时间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弃权。

涉及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者或者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市评委会备案。

第十条 获奖项目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者,经查明属实,报市评委会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获市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奖金若高于原已授奖的奖金数额,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若低于原已授奖的奖金数额,不再重复发放奖金。

获奖项目的奖金必须奖给直接参与的工作者,由主持项目的单位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逾期的纳入下一年申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以国家和省规定为准。

十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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