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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科成字[1997]9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5-23

施行日期:1997-05-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四章 考核与表彰

  第五章 附则

各地州市科委、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精神,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探索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新机制,带动和促进地区、行业区域性经济发展,保障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强对省级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的管理,现将《湖南省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请及时反映。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湖南省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推进基地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的组建是根据本地区或行业的实际情况,针对行业特点,以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为重点,通过集中、组合、配套实施,形成规模效益,带动和促进本地区或本行业区域性经济发展。

第三条 根据基地组建的总体规划,实行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对同一类型的基地不重复布点。

第四条 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完善基地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引导和扶持基地不断发展和壮大,并采用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布点示范,探索和培育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新机制。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申报组建基地的程序:

申报组建基地的县级单位,组织相关材料后,向县级科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写出申请报告,由县科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经县政府同意后,以政府名义向地市科委申报,地市科委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实施方案,并作出结论性意见,由地市科委向省科委提出申请报告。

申报组建基地的地市级单位,组织相关材料后,向地市科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写出申请报告,由地市科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 经地市政府同意后, 同地市科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实施方案,并作出结论性意见,以地市政府名义向省科委提出申报报告。

第六条 省科委根据组建基地申请报告,进行实地调研考察,综合平衡后,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申请单位组建基地的资格。

第七条 申请组建基地的条件:

1、当地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成果推广计划已纳入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2、当地政府同意划拨资金用于基地组建的启动经费,地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地市县科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匹配,支持基地组建工作;

3、各部门积极配合,所在地的工商、税务、银行、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支持,为基地建设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和保障体系。

第八条 申请组建基地单位的要求:

1、具有力量较强和稳定的领导班子,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

2、具有科研、生产技术基础设施和条件,具备引进、消化、吸收科技成果的能力和进行开发-生产-推广-流通一条龙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3、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资信好;有筹措、组织资金能力;有相当数量的自筹资金。

第九条 申请组建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组建基地的申请报告;

2、组建基地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提纲见附件一);

3、组建基地的实施方案(提纲见附件二);

4、其它有关配套证明材料。

第十条 省科委批准同意组建基地后,由申请单位牵头,成立由当地政府、科委、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基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建基地的整体规划、计划、决策及组织领导工作。

第十一条 基地经过一段时间的组建与实施,由基地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湖南省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验收申请表》(附件三)报省科委,由省科委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基地验收条件:

1、基地领导小组是否建立,并履行了职责,基地的管理是否纳入了当地政府的议事日程;

2、基地组建中,筹措各项资金是否到位,有无影响基地正常运转;

3、基地组织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等各项制度是否健全,保障体系是否建立;

4、验收材料要求:组建基地的工作总结报告、组建基地的批文、基地领导小组文件、筹措资金证明材料及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基地经省科委组织验收合格后,正式发文批准成立基地,并授牌“湖南省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验收 不合格,视具体情况,继续组建或停止组建基地工作。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 省科委归口管理、监督和组织协调全省基地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基地发展规划、计划、任务、目标、对基地的项目实施、发展进度和机制创新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受理和承办新基地的申报、审批和基地的验收工作;每年底对基地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地市科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和监督本地区的基地建设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有关基地政策法规;审批基地发展年度计划,并报省科委备案;审查、确定进入基地集中、组合、配套实施的科技成果;定期对基地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当地人民政府是组建基地的组织决策者,其主要职责是把基地的建设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的一项重大举措,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基地计划目标实现;制定地方性扶植政策,促进基地健康发展;参与基地管理和决策,对基地建设所需资金应重点投入,协调融资关系,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十七条 基地领导小组是基地建设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本地区有关基地建设的政策、法规;

2、确定基地发展方向、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推进基地的改革,优化运行机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向产业化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用工制度、分配制度和风险投资制度;

4、组织引进技术、人才和招商引资;

5、对基地资金的管理、资金的筹措、资金的使用、财务与审计制度的健全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

第十八条 组建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面向市场,不断引进、开发、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建立、健全具有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倡导科研院所、高校和民办科研机构等技术成果依托单位(或个人)进入基地,实行横向联合,逐步发展为科技先导型企业或企业集团,鼓励向股份制方向发展。

第四章 考核与表彰

第二十条 基地正式授牌投入运行后,省科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地市、县政府和地市、县科委组织定期对基地运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对运转正常、成绩显著的基地,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责成限期整改,经整改无效的,撤消其基地资格,追究给国家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考核标准:

1、已实现基地预期的计划、任务和目标,有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2、基地通过集中、组合、 配套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使科技进步的贡献率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提高;

3、通过引进、消化、吸收科技成果,并进行研究、 开发、 生产、推广,形成商品化、产业化,流通渠道畅通,技术基础设施和实施条件完善;

4、基地资金渠道畅通, 通过基地的运行, 自身的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用于科技成果推广经费在原有的基础上逐年增加。

第二十二条 在基地建设中引进推广科技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在基地建设中组织推广的重大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申报各级科技进步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科委成果处负责解释。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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