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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关于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合同聘用的行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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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11-18

施行日期:1999-06-16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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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经过院领导批准的《中国科学院机;关关于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合同聘用的行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岗位需要和人员编删数,捉出本部门每年度的招聘计划,并参加由院机关招聘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有关人员的招聘工作。

中国科学院机关关于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合同聘用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职工素质、改善队伍结构,建立一支高效、精干的机关职工队伍,中国科学院机关(以下简称院机关)决定对新进人员(除副处及其以上领导岗位和特殊专业岗位需求的人员以外)一般均实行公开招聘、合同聘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招聘工作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在院机关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招聘委员会负责招聘工作。招聘的具体工作由人事局承办。

第四条 机关各部门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根据岗位需要明确招聘条件和任用计划,向人事局提出招聘申请。由人事局编制年底招聘计划,报院核准。

第五条 应聘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管理事业。

2.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基层管理工作两年以上,了解掌握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5.身体健康。

第六条 由人事局公布招聘启事;应聘人员自愿申请并填报申请表;由人事局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须参加笔试,笔试由人事局组织,参加人事部举办的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的统一考试,笔试合格者参加面试。

第八条 面试工作由用人单位、有关专家、人事部门组成的招聘小组负责,根据不同部门的业务范围和专业要求,侧重了解应聘人员的专业水平、外语水平及计算机知识等。招聘小组根据笔试和面试的情况,在协商讨论的基础上,按差额排序的办法提出初选名单。

第九条 由人事局会同各用人部门对被初步选定的应聘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进一步了解其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风,并与其所在单位协调。

第十条 院机关招聘委员会对初选名单进行复审,根据资格审查、笔试和面试情况,在充分听取并考虑各用人部门意见和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以获2/3以上票数者为基准进行选定。

第十一条 凡被聘用者,均需与院机关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对聘用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合格后正式签定聘用合同。聘用一般为3年、5年(含试用期),解决进京户口者其聘期为5年,聘期内一按不安排出国(随团短期出国除外)。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除在职务晋升、工资升级、内部张贴、医疗保险、职工福利、奖惩等方面享受与院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同等待遇外,还享有下列待遇:

1.加发本人职务工资15%的工资性补贴。

2.为聘用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为本人月工资额的24%(院机关承担聘用人员月工资额的19%,个人承担月工资额的5%,以后每两年增加1个百分点),待国家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时并入保险。聘用期满后不再留用者,原则上可将养老保险基金随个人转入所去单位或交付本人。

3.为聘用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院机关承担聘用人员月工资额的7%,个人承担月工资额的7%,以后每年递增1个百分点,至按10%比例缴纳),聘用期满后不再留用者,住房公积金随个人转入所去单位或交付本人。若转入中科院院属单位,只将个人储备的部分交付本人。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参加所在部门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对于聘期内因聘用人员个人原因而解除聘用合同的,院机关不付给自被解聘之日后的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院机关提供部分),并处以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合同期满时的考核,由人事局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考核评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的,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是否留用。对期满考核不合格者,院机关不再留用,且不付给自被解聘之日后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无论何种原因不再留用者,除按本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各项费用外,院机关与其不再有任何关系,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7年4月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科学院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科学院机关新进人员聘用合同书》

中国科学院机关新进人员聘用合同书

中国科学院机关(以下简称院机关)(甲方,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人事局)因工作需要,经公开招聘,现聘用(乙方)到甲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聘用后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乙方的试用期为3个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甲方提供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与甲方现有工作人员等同的工作场所和条件,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安全保密教育和有关的培训。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务。

第四条:甲方按照国家、中国科学院的有关管理规定、《院机关关于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合同聘用的行行规定》和本合同有关条款,对乙方实施管理。

第五条: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和管理,尽职尽责,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规定间内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甲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除此以外,乙方要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条:乙方在聘期内,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除在职务晋升、工资升级、内部津贴、医疗保险、职工福利、奖惩等方面享有与甲方现有工作人员同等待遇外,还享有下列待遇:

1.加发本人职务工资15%的工资性补贴。

2.甲方每月按乙方工资额的19%缴纳,乙方每月按其工资额的5%缴纳,以后每两年增加1个百分点,建立乙方的养老保险基金,待国家实行养老保险时并入保险。聘用期满后不再留用的,甲方原则上可将养老保险基金随乙方转入所去单位或交付乙方本人。

3.乙方每月按其工资额的7%缴纳(以后逐年递增1个百分点,直至按10%比例缴纳),甲方按乙方缴纳的相同款额给予匹配,建立乙方的住房公积金,聘用期满后不再留用的,住房公积金随乙方转入其所去单位或交付乙方本人。若转入中科院院属单位,只将乙方储备的部分交付本人。

4.乙方在聘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照《申国科学院聘用合同制职工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中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执行。

5.乙方在聘期内因工负伤,享受与甲方现有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第八条:乙方聘用期满前两个月,甲方和乙方所在部门对乙方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恪者,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留用。

第九条:乙方聘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乙方申请调动工作,甲方与其终止合同的同时,可以按甲方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程序办理,乙方自费出国,甲方与其终止合同的同时,由乙方将其关系转到中国科学院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乙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对于乙方擅自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除不付给自被解聘之日后的养老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外,乙方应承担违约金,给院机关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另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不交违约金者或不依法承担责任的,甲万将其人事档案封存。

第十一条:乙方违反国家法纪法规,除按规定的有关程序处理外,聘用合同自然解除,乙方并要承担违约金。

第十二条:违约金最高额度为3万元。合同期为三年的违约者,工作每满1周年,交纳违约金额可递减1万元,合同期为5年的违约者,工作每满1周年,交纳违约金数额可递减5千元。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终止,乙方必须在30天之内办理离开手续,并将人事档案关系转出院机关,聘用合同解除,乙方必须在15天之内办理离开手续,并将人事档案关系转出院机关。乙方如延期不办,甲方即终止聘用关系并将乙方档案封存,从档案封存之日起不计算工龄,乙方一切行为与甲方无关。因此而造成后果者,乙方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亦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六条:上述各项由中国科学院人事局依法作出解释。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3份(用钢笔填写),经甲乙方签章后生效,由甲、乙方及乙方所在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乙方所在部门(签名);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乙方所在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国科学院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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