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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交通部交科教发(1998)77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8-12-14

施行日期:1998-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了更有效、合理地管理科学技术成果,规范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等工作,以促进交通系统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和《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等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并针对交通系统成果管理的特点,特制订《交通部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施办法》。

一、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一般原则

1.交通部归口管理和监督交通行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具体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执行。交通部不再直接管理一般性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

2.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和产品的性能和水平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3.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4.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二、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范围:

1.列入部科技进步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2.列入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的成果;

3.交通部公路车辆新产品开发计划的成果;

4.部其它工作计划中的科技成果;

5.少数部科技计划外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能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或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鉴定、评审程序

鉴定、评审程序应严格按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1.鉴定、评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组织鉴定、评审工作;

2.研究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于每年六月、十二月向部科技教育司提出需鉴定、评审的项目,经审定后列入鉴定、评审计划;

3.研究项目达到鉴定、评审要求后,按规定正式向部科技教育司提出鉴定、评审申请,提交有关文档、资料;

4.在对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部科技教育司在25个工作日内发出同意鉴定、评审的通知,确定鉴定、评审主持单位、鉴定形式及专家组成员,由主持单位主持鉴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5.鉴定、评审通过的科技成果,经审查后,由部科技教育司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评审证明。

四、鉴定、评审主持

1.为了加强对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行由项目的组织单位负责,具体的鉴定、评审工作由项目主持单位进行,或委托有关科研管理单位(如交通部科学研究院等)主持;

主持鉴定、评审工作的单位主要划分如下:

● 国家项目或部计划中的重大项目??由部直接主持;

● 行业科技攻关项目??由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主持;

● 部计划中的一般项目或少数计划外重大科技项目??由部有关司局、研究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委托有关科研管理单位主持。

2.鉴定、评审的工作费用由鉴定、评审的申请单位承担;

3.鉴定、评审主持单位应努力降低鉴定、评审费用;

4.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非专家组成员,不得接收鉴定、评审费;

5.鉴定、评审的主持单位应公正廉洁,合理运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定的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6.鉴定、评审专家组成员的确定,由申请单位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建议,由部科技教育司审定后聘请。

五、鉴定、评审的管理

1.部科技教育司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施指导和监督;

2.“交通部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由部科技教育司负责管理、使用;

3.完成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单位必须进行科技成果的登记,科技成果的登记、统计工作由部科技教育司归口管理。

本“实施细则”由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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