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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争创名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漳政[1999]综9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6-15

施行日期:1999-06-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实施“立支柱、上规模、创名牌、争第一”的工业发展战略,加快我市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步伐,培育一批质量信誉好、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发展后劲强、在国内外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工业名牌产品(以下简称名牌产品),提高我市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促进两个根本转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漳州市名牌产品的认定条件

名牌产品是指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信誉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产品,它是质量和效益的集中体现。其内涵包括质量、品种、效益、市场、产品信誉和企业形象等诸多要素,反映一个地区的经济竞争力和科技发展水平。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产品,可由企业向市人民政府申报,认定为漳州市名牌产品:

1、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2、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生产达到适度经济规模,主要经济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 好;

3、生产企业拥有注册商标并依法生产经营,企业形象好,用户反映良好。

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市争创名牌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初筛选当年重点扶持的名牌产品企业名单,报市政府确定后,作为市重点扶持对象,给予资金和政策倾斜,鼓励企业扩大名牌产品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1、生产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技改或扩大生产规模的,财政给予适当贴息。

2、凡产品被确认为市级以上名牌的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国家级名牌产品按入库税收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省级名牌产品按入库税收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30%返还;市级名牌产品按入库税收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10%返还。返还的资金专项用于该企业名牌产品的市场开拓、扩大生产规模等,不得挪为他用。使用漳州企业名牌标识在外地联营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享受本条文规定的同等待遇。

3、企业创名牌过程中,研究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除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给予适当补贴外,允许税前列支。

4、被列入创名牌规划的企业,为采用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置试制用关键设备、测度仪器,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该企业管理费用。

5、市政府对争创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有功人员予以一次性奖励: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奖50万元;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奖5万元;获得市名牌产品的奖1万元。

三、全市质量监督部门对获得省级以上名牌称号的产品,实行质量抽查免检二年;对获得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实行质量抽查免检一年。

四、全方位加大名牌产品宣传力度。宣传推介我市的名牌产品,广播、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单位给予优惠。市区可选择一条街道设置名牌产品广告栏。我市的名牌产品,在全国参展的展览费或展位费,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五、优先安排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向国家申请自营进出口权,以促进名牌产品更快进入国际市场。

六、建立打假保名牌责任制,各级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要及时查处假冒名牌产品的不法行为。

七、对县(市、区)企业的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扶持与奖励,由各县(市、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服务性著名商标的管理及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九、本意见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人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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