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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2-02-20

施行日期:2002-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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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五章 奖励及管理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引导鼓励企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增强企业整体素质,发展首都经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京发[1996]2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请;

(二)水平先进,好中择优;

(三)科学、公正、公开、公平;

(四)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向企业收费;

(五)动态管理,能上能下,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第四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是本市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是政府为奖励在质量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而设立的奖项。凡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工业、交通运输业、工程建筑业、商业和服务业的企业在质量管理、经济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在本市同行业内领先的优秀企业均可申报。

第五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表彰1-5个名额。

第六条 北京质量管理先进奖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按当年评选标准重新申报评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经营者、全体员工树立了牢固的质量意识,企业在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

(二)瞄准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制定质量发展战略和目标,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检查,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企业主要领导认真抓落实,能提供较充分的数据等资料证实实施的效果。

(三)企业具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进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企业质量管理、标准、计量等各项技术基础工作较好。

(五)能科学、有效地应用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不断地进行质量改进,并取得显著成效。

(六)企业已通过了质量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七)消费者(用户)满意程度和知名度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好。

(八)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近三年国家、行业、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连续三年无行业规定的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九)符合本市环境保护和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八条 工业企业参评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其他条件:

(一)企业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体系、组织结构,能保证各项质量职能的落实;

(二)企业的产品实物质量、经济效益在同行、同等规模的企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产品已具备北京名牌产品的基本条件;

(三)企业在市场调研、产品开发、生产过程直至售后服务各项活动中能科学、有效、灵活地应用质量管理技术和统计技术,并有提高效率、产生效益的证明;

(四)企业重视技术进步,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五)加强现代信息的应用。在产品开发、设计、制造以及营销过程中,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信息化;

(六)企业的总资产贡献率、产品销售率等经济指标情况良好;

(七)主导产品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实物质量近三年连续保持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主要质量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第九条 工程建筑企业参评北京市质量先进奖的其它条件:

(一)工程项目曾获国家鲁班奖和北京市长城杯奖;

(二)工程设计安全可靠、先进合理,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工程施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竣工工程一次综合试车和验收整体质量达到优良;

(四)已经过一年的生产和使用的考验期;

(五)工程的投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或者对促进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本市领先,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十条 服务企业参评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其他条件:

(一)能按消费者(用户)的需求提供满意的服务,用户和消费才满意程度高;

(二)建立了国家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近三年未发生有社会影响的质量失控问题,服务质量指标和经济指标连续保持本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并达到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四)职工队伍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质量意识、敬业精神,熟练地掌握了服务、操作技能;

(五)具有与服务相匹配的良好经营服务条件、设施。

第四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十一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采取专家审查和消费者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评价方式包括:审查申报材料、消费者调查、现场评价等。

第十二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评审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作用,以日常统计、调查、检测数据等资料做为基础。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条件,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价标准,企业自我评价,并填写《北京市人民政府表章奖励登记表》,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证实材料一并报评审办公室。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基本条件和企业自我评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进入下一评审程序的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到企业现场,按质量管理评举权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消费者(用户)评价。评审办公室委托有关中介组织广泛征询申报企业的消费者(用户)意见,并提供消费者(用户)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办公室综合汇总评审组评审报告和消费者(用户)的评价报告,根据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价标准将获奖企业名单及材料报评选领导小组审核后,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奖励及管理

第十八条 获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企业,由市政府颁发奖状和奖杯。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宣传广告中、产品包装上使用北京市质量先进奖标志,但要在标志下方标明获奖年份及有效期。

第二十条 在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有效期内,获奖企业发生兼并,企业重组或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审办公室重新评审或补充审查。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企业,由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审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状和奖杯。

第二十二条 获得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如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评审办公室将根据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请市政府撤销获奖称号,并收回奖状、荣誉证书和奖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国家和本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三)消费者(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第二十三条 承担具体评审工作的行业协会或者中介机构,不得借评奖机会变相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其他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四条 参加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要实事求是,保守企业秘密,不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自觉抵制一切不正之风。对违反者撤消其参与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工作资格。

第二十五条 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不得设立同种目的(性质)、不同名称质量评比活动。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评选工作,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人事局共同组成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评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专家评审组由质量管理、财务管理、行业专家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专业技术人员由办公室聘任。其他有关人员由政府部门、中介组织和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

(一)提报评审的实施计划、建议;

(二)按评审计划参加具体评审工作;

(三)提出评审工作报告和推荐授奖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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