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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的决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字号:深科[2002]10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9-26

施行日期:2002-09-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2000年3月14日 深科[2000]14号)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9]171号),切实掌握和了解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整体水平,有利于建立创新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开发、转化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成果的内容

科技成果系指通过研究活动取得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一般分为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

二、科技成果登记的作用

(一)是国家和地区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整体水平的实际反映;

(二)是国家对科技人员的研究、开发取得成果确认的重要方式;

(三)为国家和地区制定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四)是申报科技进步奖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之一;

(五)是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广、交流、查新、交易、提高的需要;

(六)对科研工作和科研人员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三、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

(一)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个人,根据市场需要开发的科技成果,取得市场承认并获得效益后,经科技主管部门鉴定、评估、评审、行业审定或获得政府科技奖的项目;

(二)国家法定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审定的新产品、新品种应用推广并已获得效益(凭有关部门发的证明文件);

(三)在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实施后取得效益的,由实施单位出具应用情况证明,并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确认后;

(四)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如863、火炬、星火、攻关、新产品、成果推广等),完成后按合同要求,由下达部门组织验收并合格的;

(五)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计算机软件实施后,获得市场承认并取得效益,经市科学技术局专利处确认的。

四、科技成果登记有关事项

(一)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的单位,若有二个以上单位联合完成,一般应是第一完成单位;

(二)成果登记不能重复,同样的项目不能在两地作重复登记,一旦发现立即取消登记号,并由责任人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后果;

(三)非职务科技成果的开发个人在申请登记时,必须出具所在单位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登记后成果处将于二周内上网公告,若二个月内没有异议,该成果登记即获确认。

(五)科技成果一般在当年及时进行登记(如鉴定成果),最晚在两年内进行登记(如专利、计划验收等)。

五、科技成果登记程序

(一)提供成果完成的证明文件如鉴定、验收、专利证书等交有关部门审核;

(二)填写“科技成果研究公报”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三)必要时市科学技术局成果处(或委托区科技部门)将进行现场考察;

(四)颁发成果登记证书(公告二个月后)。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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