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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昌州引智办[2004]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11

施行日期:2004-06-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各引智项目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州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管理,现将《昌吉州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昌吉州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意见》,规范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的管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引智经费作用,保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是国家和地方财政为保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正常开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使用经费,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三条 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的收支,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的核算体系,独立核算经费的拨入与支出,正确反映专项费用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条 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专家经费、出国(境)培训经费、农业引智成果推广费及其它费用。

(一)专家经费是指为聘请国外专家来华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费用、专家来华后的交通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及其他支出。

(二)出国(境)培训经费是指资助派往国(境)外长期培训人员及短期培训团组开支的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国(境)外生活费、国(境)外培训费及其他支出。

(三)农业引智成果推广费是主要是指在农、林、牧、渔行业领域内,引进或开发出来的新品种、新技术的费用,包括:用于种苗推广补贴、相关专家引进、推广活动经费、推广资料费等。

(四)其他费用是指不属以上各项开支的其他引进国外人才智力费用支出。

第五条 各单位每年按规定的时间申报引智项目及预算,对跨年度仍需执行项目,须重新申报。各单位项目及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对不按时执行项目的单位,州引智办将不再下拨项目经费。

第六条 各单位项目执行完毕后,聘请专家项目单位需向州引智办上报项目执行情况表、经费决算表、专家工作照3-5张、书面工作总结等材料;农业引智成果推广项目需上报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表、专家工作及基地照片3-5张,书面工作总结等材料。上报的决算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编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允许虚列决算。

第七条 自治州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拨款一般采用聘请单位先垫付,项目执行完毕后核销的方式(农业引智成果推广项目可视情况先拨款,后核销的方式),按年拨款。

第八条 州引智办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项目执行情况表、经费决算表等拟定拨款计划,经州人事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下拨县市引智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

第九条 州引智办要在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决算工作,对引智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如发现有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县市引智管理部门要及时、足额将引智经费下拨项目单位,并对引智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核。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部门或财务工作人员,应对本单位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审核职能,做到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专款专用。要保证原始单据的完整、真实性,维护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严肃性。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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