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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集约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部门: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市委发[2004]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15

施行日期:2004-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省委“八八”战略和市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率先发展、富民强市进程,着力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经济集约经营,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协调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1、加大结构调整力度,重点鼓励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型医药、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机械制造、服装服饰等传统特色产业,对投资上述产业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列入省、国家农产品深加工专项项目,可按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的0.5%以内给予财政贴息扶持。

2、所有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免收项目生产性厂房人防建设费以及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收取的白蚁防治费;对涉及电力增容的重点技改项目,电力部门优先予以安排电力施工;对经批准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办理各种手续过程中,一律免收有关证件制作成本费、手续费等费用。除国家、省明文规定或地方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的规定之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各种收费项目。

3、继续加大对项目有功人员的奖励力度,在技改贴息基金中切出2.5%,奖励给项目实施中主要有功人员。

二、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4、凡工业企业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销售利税率达到20%或实缴税金2000万元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实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或工业企业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农业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增长速度超过全市平均增幅及税收入库总额超上年的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5万元市长基金,并授予“绍兴经济发展优秀人才”荣誉称号。销售收入超 30亿元、50亿元,并增长速度超过全市平均增幅及税收入库总额超上年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30万元、50万元的市长基金,并分别授予 “绍兴市经济发展杰出人才”和“绍兴市经济发展功臣”荣誉称号。对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企业,在授予企业经营者“绍兴市经济发展功臣”荣誉称号同时,奖励100万元的市长基金。对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集约发展中成效突出的企业经营者,授予“绍兴市杰出企业家”荣誉称号。对在商贸服务评比中获得优秀的企业授予“绍兴市最佳商贸服务企业”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

5、对大企业上缴所得税比上年增长一定比例以上部分(如果上年企业所得税为零或小于前一年的,则追溯到不为零且较大的一年为基数,并按相隔年数环比计算递增比例,超过部分才能兑现政策),除上交省、国家部分外,地方所得部分全额由财政作为专项支出安排,支持企业再发展。其中:销售收入10亿元及以上(含5亿元以上受表彰)的企业所得税每年递增14%,30亿元及以上企业所得税每年递增12%,50亿元及以上企业所得税每年递增10%, 100亿元及以上企业所得税每年递增8%。

6、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农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7、加大对大企业宣传报道力度,对年度销售收入前10位的工业、农业、商贸企业,市政府在向外推介时,免费进行宣传报道。

三、积极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8、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中试设备可加速折旧,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财税部门审核同意,其折旧年限可在财务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至50%。企业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盈利企业(包括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商贸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额,直至抵扣到应纳所得额零为止。

9、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和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在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50%的配套资金扶持;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和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

10、凡列为市级技术中心建设示范企业,经考评合格,当地财政每年给予2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并在企业年度技术创新实施计划上报审定备案后,先期予以50%的启动补贴。

11、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成效显著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评审验收,给予一定的资助。市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科技专项经费,对浙江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在绍兴市区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对列入市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公开招投标所发生的管理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1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企业申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财政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完成的每项科研项目资助3万元。指导和激励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同级财政按1:1的比例落实国外智力引进项目的地方配套资助经费。支持开发区的留学生创业园区和博士科研创业中心的建设,园区和中心要建立创业扶持基金,同级科技三项经费要予以配套,支持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13、市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与高校合作培养急需的专门人才,为人才工作健康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对培养人才并使其回单位工作的企业实行经费资助:每培养一名博士生资助2万元,每培养一名硕士生资助1万元,每培养一名本科生或高级技工资助3000元,经费在同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14、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各级政府在安排科技三项经费时,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用于支持农业科技项目的实施,科技创新基金有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科技推广开发项目。

15、鼓励创办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创新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在安排科技三项费用时,要对上述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新办创新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性贸易收入,经认定登记和税务部门审核后,免征营业税。

16、对列入省、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其中省级示范企业资助5万元、市级示范企业资助2万元;对重视专利申请、专利技术实施,且专利产品销售额一年内达到2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1000万元的资助5万元、500万元的资助3万元;对当年授权后的专利申请经费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其中,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国内发展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属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属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四、培育发展优势产品

17、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市长奖励基金;对获得国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市长奖励基金;单个产品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国内市场占有率全国同行第一的,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的,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所征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县级以上同级财政审核后,财政予以全额返还。

五、促进扶持中小企业

18、允许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但首期出资额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在一年内全部到位。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期出资额在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追加至50%以上,三年内全部到位。

19、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改善授权授信管理,制定专门审核标准,修订完善信贷评估和贷款审批发放制度,努力减少审批环节,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市区继续发挥中小企业专项贷款的作用,用足规模,每年达到 5000万元以上。

20、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损帐补贴、创业辅导、市场拓展、信息咨询和其它服务开支。

六、发展提升块状经济

21、开展经济强镇竞赛活动,对当年完成工业总产值40亿元以上的镇(含乡、街,下同),每年进行考核。对考核得分前25名的,授予“绍兴市经济发展强镇”荣誉称号;并对所在镇党、政主要领导进行奖励。其中:前5名各奖励市长基金8000元,6至15名各奖励5000元,16至25名各奖励3000元。

七、加强土地的集约利用

22、认真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严格控制限制性产业项目供地,禁止污染严重的“五小”企业和高能耗企业用地,从土地供应源头上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23、加强开发区项目的用地管理,努力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水平。进区项目的投资强度必须达到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除安全生产和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建筑密度必须达到30%以上,绿化率控制在20%左右。

24、企业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后,一年未开发的,相应收取土地闲置费,同时政府将采取调剂措施;二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该地块使用权。

25、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用地价格按最低价执行(实际征地成本超过最低价标准的,按成本价收取)。一般性农产品加工企业,每亩地价降低5%左右执行。旅游景区、景点开发项目用地价格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价格执行。

八、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

26、对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专项计划和试点的项目(含同级农业、商贸信息化专项计划和试点项目),在取得国家或省资金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50%的配套资金资助。对列入“数字浙江”百亿信息化建设工程的项目,在取得国家或省资金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60%的配套资金资助。

27、重点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凡实施ERP项目的,经评审验收,给予项目投资额10%以内的专项资助,但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市级企业信息化专项计划的其他项目(含同级农业、商贸信息化专项计划的项目),给予项目投资额5%以内的专项资助,但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同时,对在推进信息化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九、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

28、引导和鼓励企业创立出口品牌。对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人民币1万元奖励;每注册境外商标1只给予人民币2万元奖励;对荣获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商品”,给予一次性人民币5万元奖励。

29、鼓励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出口。对规范加工贸易出口的企业,按当年加工贸易出口实绩高低,评出全市加工贸易出口10强企业,1至5名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6至10名各奖励人民币5000元;对市区开展加工贸易出口的企业,按当年加工贸易出口超上年实绩部分实行分档奖励,超额500万美元以内的(含500万美元,下同)每1美元奖人民币0.03元,超额500至1000万美元的每1美元奖人民币0.04元,超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1美元奖人民币0.05元。

30、鼓励引进外来投资。对直接介绍外商来我市投资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有关个人,继续按外商投资项目实到金额的5‰予以奖励;凡实到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和符合产业导向、实到内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市外来绍投资项目,给予引进单位或落户地人民币20万元奖励。

31、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凡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在境外创建注册资金在1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投资企业,实际开展生产活动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外经企业境外承包劳务营业额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

32、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外拓优质农产品基地。对新外拓集中连片种养面积5万亩以上,且投入大、示范效果好、成效显著的基地给予1万元奖励;连片10万亩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

33、对新型商贸业态建设项目,优先列入重点扶持项目,优先推荐列入省流通业重点项目。对世界500强商贸零售企业直接投资落户绍兴和会展等大型商贸设施项目,在立项、供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十、广泛开展节能降耗

34、开展节能降耗竞赛活动,每年确定2至3个重点行业开展节电、节水、节煤等单项节能降耗竞赛,市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优胜单位的奖励。并将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指标列入县(市、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35、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创建省级绿色企业、绿色市场。对开展清洁生产取得明显成效,并经省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绿色企业、绿色市场,各奖励5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开展收购、兼并和重组

36、凡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的转让,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涉及交易的有关费用一律免交。各级政府要建立企业并购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加强对并购重组债权债务的协调处置,为企业资本运作提供便利。

十二、其他

37、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业同一事项所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涉及市长奖励基金的,由市政府兑现;其它政策由同级财政兑现。凡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等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的有关奖励政策。

38、如各县(市、区)所执行的政策比上述政策更优惠的,按各县(市、区)政策执行。

39、本政策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有关经济政策除实施年度目标考核奖的政策外,其它一律停止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共绍兴市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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