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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执行延长税收政策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6)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22

施行日期:2006-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我省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自2000年正式实施以来,30家科研机构已先后转制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其中,省级转制科研机构22家,昆明市转制科研机构8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U37号)和《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U4号)精神,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决定》(云发(2005U6号)规定,我省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执行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执行延长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公布如下:

一、省级转制科研机构(22家)

云南省化工研究院

云南省橡胶制品研究所

云南省纺织科学研究所

云南省轻工业研究所

云南省工艺美术研究所

云南省电子工业研究所

云南省计算机技术开发研究中心

云南省机电技术研究所

云南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

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昆明冶金研究院

云南省药物研究所

云南省机械研究设计院

云南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云南省机械科技情报所

云南省酿酒技术研究所

昆明电器科学研究所

昆明煤炭科学研究所

中国实验动物云南灵长类中心

昆明贵金属研究所

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云南省印刷技术研究所

二、昆明市转制科研机构(8家)

昆明市乳畜研究所

昆明市机械研究所

昆明市化工研究所

昆明市轻工研究所

昆明市计算机应用研究中心

昆盼市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昆明市食品研究所

昆明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

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商省科技厅,对上述机构核准转制注册时间,按照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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