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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对2004-2005年度新产品计划项目开展跟踪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科(2006)第4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26

施行日期:2006-09-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有关委,局,集团公司,中科院上海分院,上海科学院,各区、县科委:

为了全面、动态掌握本市《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简称“新产品计划”)及其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国家和本市对新产品计划财政专项补助经费的落实、使用情况,以总结经验,充分发挥新产品计划的宏观导向作用,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1997)503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工字(1996)354号文)和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的要求,市科委将每年继续组织“新产品计划”项目跟踪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项目跟踪管理的范围是本市列入2004、2005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和列入2004、2005年度“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项目。

2、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填写《新产品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跟踪管理表(以下简称“跟踪管理表”,见附件,“跟踪管理表”可在上海科技网站:http://www.stcsm.gov.cn的相关栏目中下载),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三份报送到主管部门。同时,将其电子版本(必须与“跟踪管理表”所填内容一致)发至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受理办公室,电子信箱zs@ssc.stn.sh.cn.

3、主管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所属项目承担单位填写“跟踪管理表”,并进行认真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一份存档,另二份由主管部门收齐汇总后于2006年10月20日前统一报送到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受理办公室。

4、“跟踪管理表”填报的内容和数据必须齐全、真实、准确,填报情况和项目实施成效将作为考核项目承担单位信誉和审查、推荐其以后再申报项目资格的重要记录。跟踪结果由市科委统一汇总、作出书面总结,并分别上报科技部、财政部和市财政局。

5、报送地点: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受理办公室,钦州路100号,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孵化基地1号楼705室,邮编:200235.

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受理办公室联系人:张 申

电话:64830929、64367128

市科委发展计划处联系人:叶卓麟 杨建群

电话:53822040-61302

请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接本通知后,务必认真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更好地落实“新产品计划”。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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