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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科信〔2007〕1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5-09

施行日期:2007-05-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对原深圳市科学技术局2002年发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7年5月9日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址在深圳市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认定后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分为研发型、生产型和服务型三类。

研发型:指人力、物力、财力集中于研究、开发和知识技术服务,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者应用外来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与产品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或预期可形成生产规模的企业。

生产型:指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或生产设备,有所创新并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

服务型:指主要提供知识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交易、技术出口、设计、投融资服务、服务外包等经营活动和从事增值服务的信息服务业的企业。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认定条件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并在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审批工作,采取企业申请、分批审批的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目录。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1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明细、高新技术产品利税明细、开发经费支出明细(包括研发用仪器购置明细、原材料购置、元器件购置、模具开发费、试验测试费、研发人员工资及费用等)、研发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等科目;申请服务型的还应提供技术服务合同和用户认可或验收报告。

当年成立的公司到申请时已达到申请条件的可提供自成立之日起到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五)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六)知识产权方面有关证明或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专利证书、专利授权使用证明、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为了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

(一)市级以上科技产品和技术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二)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三)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四)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报材料订装成册1套,申请书电子版1份。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民中心办文窗口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协会组织专家组综合评审。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对评审通过的企业进行网上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后给出相应结论。

(四)审批通过后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及高新技术企业牌匾。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凭认定文件可到政府相应部门办理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审制。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截止于前1个月的统计报表,每年4月1日至30日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年审资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考核达不到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

(二)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三)企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查处的。

(四)未按时上报年报表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及年终其他材料的。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考核通过的企业在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相应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对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科技主管部门,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14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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