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福建省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及资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厦科〔2008〕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13

施行日期:2008-04-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支持和规范本市科技界、产业界、学术界及相关科技中介机构举办各类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我局制定了《厦门市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及资助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及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和规范本市科技界、产业界、学术界及相关科技中介机构举办各类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依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技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03)1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会议是指以科学技术内容为主题的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论坛等;科学技术展览是指以科研成果、科技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展示和技术交流为主的展览会、博览会和技术展示交流会(包括科技成果对接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举办的科技会议和科技展览(以下简称“科技会展”)。

第四条 举办科技会展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 在本市举办与会代表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国际科技会议,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含150人),需由具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6个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或者相关有权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上的,需由具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12个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或者相关有权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报科学技术部。

第六条 在本市举办境外参展商比例在20%以上的国际科技展览,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需由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6个月报市科学技术局或相关有权部门审批;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需由具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12个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或者相关有权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报科学技术部审批。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会展,具有资格的主办方可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经费资助:

(一)由科学技术部及部直属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并在本市举办的,或市委、市政府要求举办的、本市科研单位或科技企业承办的,对本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技术水平有提升和促进作用的各类科技会展;

(二)由市政府科技顾问牵头并在本市举办的、能代表我国当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高层次前沿科技学术会议、高技术研讨会等;

(三)由驻厦高校、科研院所举办,能促进本市相关产业发展,且市科学技术局同意作为协办或共同承办单位的科技会展;

(四)在厦企业、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主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科技论坛或研讨会。

第八条 申请科技会展经费资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正式报告。

(二)《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会议和展览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科学技术部或市科学技术局同意举办科技会展的批件复印件。

(四)科技会展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会展结束后,申请单位可凭相关材料及会展总结报告办理资助金额的拨付手续。

第十条 每次科技会展资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会展经费缺口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集中接受会展经费资助的申请。

第十二条 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经费资助的科技会展,经批准后,市科学技术局原则上作为会展的主办单位或协办单位之一,并对扩大会议影响及充分发挥会议作用提出指导。

第十三条 对于举办科技会展的审批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会议与展览资助申请表

会展名称   中文      英文      会展发起单位      会展承办单位      会展批准文号      会展日期      与会代表    国内   名;   国外   名   会展地点      是否为国际组织系列会: 是□  否□   会展主席、秘书长姓名      国外代表分别来自:
总计   个国家(地区)   与会国内外知名学者简介      在厦召开科技会展背景(目的、意义、规模、学术影响等):
   在厦召开科技会展主要内容:   经  费  预  算   会展注册费金额   国内代表      元/位,国外代表     美元/位   展位费      其他经费来源   国内资助单位和金额      国外资助单位和金额      主办单位提供经费      其    他      会展详细预算   拟申请资助金额      申请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传真: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批准编号:

福建省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