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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2)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82-02-26

施行日期:1982-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核制度的决定》,特制定如下暂行实施方案:

一、方针、任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是: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稳妥地开展考试工作,以考促学,确保质量,开辟一条为“四化”建设选拔人才的渠道。其任务是:鼓励广大群众,特别是中、青年职工和待业青年,有计划地刻苦自学,提高马列主义、专业理论水平,通过考试,取得高等教育学历,发掘专门人才。

二、目标、专业

为适应国民经济调整、改革和我市的需要,兼顾高等院校所能承担的考试任务,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先开考中文、英语、法律、档案管理、工业经济、商业经济、金融、数学专业,其它专业将视客观条件逐步开考。

根据各专业的特点,自学考试学历分别为本科、专科和基础科(相当大学专科)。

参照教育部、国务院各部委和主考高等学校的教学计划制定考试方案,全日制高等院校同类专业设置的主要课程必考;辅助性的、扩大知识面的课程选考。

全日制高等院校同类专业开设的必不可少的实习、实验、社会调查、毕业设计和论文必须进行考核。应考者要在指定的签订协议的生产、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进行实习、实验。指导教师负责考核。

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取单科考试和学分累计的办法。单科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基础科、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在进行政治情况、工作表现等鉴定后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为便于应考者自学,由考试委员会有领导、有计划地依靠主考学校编写考试大纲,指导自学。

三、报考

凡正式户口在北京市的公民,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准报考。

凡希望取得市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证书者,均需按照规定参加考试。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确定考试专业。

病残应考者要选择适宜本身工作的专业。

职工和待业人员持户口簿或单位、街道办事处证明,公社社员持所在人民公社证明,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指定地点报考。

每年三月二十日至三十日、九月一日至十日报考。

应考者需交纳报考费,报考费、往返路费、食宿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四、考试

考试采取集中、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共党史、语文、外国语、高等数学等统一命题、阅卷,由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指定的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组织考试;专业课由主考高等学校组织考试。

要组织思想、业务水平较高、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命题、阅卷。

严格考试纪律,违犯纪律者,取消考试资格;命题、阅卷、工作人员泄密、徇私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征得市劳动局同意,应考者参加考试的当天,由单位给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五、学历、待遇

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科、基础科毕业证书者,承认其学历。按照国务院〔1981〕8号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专长的原则,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待业人员由计划、人事、劳动部门根据需要择优录用,按其所学专业安排适当工作。其工资待遇,待业人员与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低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的,按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基础科毕业证书者,可以按照规定择优推荐给高等学校插班学习,继续深造。

六、主考高等学校

主考高等学校由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确定。其主要任务是:

经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审议,聘请专业和课程考试委员,负责主持考试工作。

参照教育部、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教学计划,提出专业的考试科目、学习书目和实习、实验、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

掌握统考课的命题,主持阅卷或组织专业课的考试工作;

组织编审考试大纲;

在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上副署用印。

七、区县主管部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的具体组织工作由有关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承担。其主要任务是:

宣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办法和规定;

组织报考工作;

组织考试;

发放证书;

与应考者及有关单位联系;

完成市考试委员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宜。

担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任务的区(县),应在现有教育事业编制中确定一人,划归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领导。考试期间,可视需要用报考费聘请临时工作人员。

八、经费

考试经费列入教育事业费,每年编造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发。

应考者缴纳的报考费,应用于考试,不得挪作它用;

报考费主要用于支付考场租金、工作人员的补助以及小件考务用品的购置等;

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报考费每年年终结算一次,节余部分移作下年使用。

九、领导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做好试点工作。主考高等学校要明确一位校(院)长和教务处长兼管此项工作;宣传、出版、新华书店、图书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通力协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应考者创造条件,并教育他们明确学习目的,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克服困难,坚持自学,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共同为发掘和选拔四化建设的专门人才而努力!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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