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6]建总会字第8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6-05-18

施行日期:1986-05-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国务院以国发〔1986〕50号通知,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建设银行各缴纳营业税的行处,应按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从第三季度起,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率为1%,与营业税同时就地缴纳。该项支出以“税金支出”科目“其他税户”,和“应交税金”科目“应交其他税户”核算。

以上请转知所属执行。

中国建设银行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