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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幼儿园教师考核的补充意见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变更)

发文字号:(86)教初字12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6-10-14

施行日期:1986-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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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局:

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幼儿园教师,参加《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的考试,原则上按照《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考试与考试要求及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现补充以下意见:

一、幼儿园教师《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考试两门课程,即:(一)语文(分A、B两部分内容,申请参加教材教法考试者仅做A部分内容);(二)教学法:①语言与常识教学法(合卷);②计算教学法;③音乐、体育、美术教学法中任选一门。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考试三门课程,即:(一)语文(分A、B两部分内容);(二)幼儿教育学、幼儿心理学和幼儿卫生学(合卷);(三)教学法:与《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课程考试相同。

二、幼儿园教师《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考试可以同时进行。原则上应首先申请参加《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的考试。凡教学法(三门课程)和语文A部分内容考试及格者,可以申请颁发《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凡语文(A、B两部分内容)、幼儿教育学、幼儿心理学和幼儿卫生学以及教学法考试均及格者,可以申请颁发《专业合格证书》;凡教学法课程和语文A部分内容考试不及格,其他两门考试及格,单科成绩有效,但不能颁发证书。

三、各考试科目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订和编写。国家教委师范司、初教司委托上海、四川等八省、市教委、教育厅(局)根据考核合格证书的要求,在现行幼儿师范进修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基础上制订和编写一套供各地选用的大纲与教材,由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各地如需要,可与上海教育出版社联系。

四、幼儿园教师《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的式样,由各地参照小学教师《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的式样设计并印制。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在重视幼儿园教师考核合格证书的同时,应切实抓紧。抓好在职幼儿教师的进修培训工作,尽快落实培训基地、经费、教材和师资。并应妥善安排好教师的进修与工作。

国家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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