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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学校电化教育工作暂行规程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变更)

发文字号:(88)教电字005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8-06-20

施行日期:1988-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加强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程。

第一条 学校应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开展电化教育,促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效率。

第二条 开展电化教育的学校应建立、健全电化教育机构。学校电化教育机构属教学单位。

第三条 学校电化教育机构应为本校教学服务,其任务是:

(一)制定本校电化教育工作计划。

(二)根据教学需要,收集、编制电化教育教材和资料为教学服务。

(三)配置、管理电化教育器材和设施。

(四)开展电化教育教材和教法的研究。

(五)帮助教师掌握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负责培养、培训师资的学校的电化教育机构,还应承担向学生传授电化教育基本知识和技能的任务。

第四条 学校电化教育机构应加强组织建设。

(一)应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并聘请优秀教师兼任电化教育机构的工作。

(二)高等学校电化教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不低于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初、中等学校电化教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不低于本类学校设置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负责人和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教师应积极开展电化教育。

(一)提倡教师学习并掌握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二)鼓励教师参加电化教育教材和资料的审定工作。

(三)开展电化教育的学校,教师应积极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条 学校应切实抓好电化教育教材的建设。

(一)电化教育教材应根据教学大纲,选择文字或语言不易讲清的重点、难点内容,针对教学内容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合理选择媒体,通过编、选、借、译的途径进行建设。

(二)普通高等学校电化教育教材的建设,主要通过校际协作解决。有条件的学校应编制电化教育教材供教学使用。

(三)初、中等学校电化教育教材的建设,由中央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组织。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条件的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可组织编制补充性、辅助性电化教育教材和资料。

(四)电化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充分发挥优秀教师和编制人员的作用。

(五)电化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计划。

(六)严格电化教育教材的审定工作。

(1)供校内使用内部交流用的电化教育教材由学校自行审定。

(2)公开发行的电化教育教材按有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七条 学校应统筹规划好电化教育器材的建设。

(一)初、中等学校应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电化教育器材配备目录进行配备。

(二)应优先配置教学第一线所需的电化教育器材。

第八条 学校应多渠道筹集电化教育经费。

第九条 学校应根据电化教育的特点,贯彻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

(一)电化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应按有关规定评定和聘任。

(二)教师兼任电化教育机构的工作或编制电化教育教材和资料应计算教学工作量。

(三)电化教育教材应与文字教材同等对待。

(四)优秀的电化教育教材、电化教育研究成果和技术革新成果,应与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并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和评选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的依据之一。

(五)接触有毒物质,野外作业,在高频辐射和密封空调、高温、高寒、强光等条件下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享有劳动保护待遇。

第十条 加强对电化教育工作的领导。

(一)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从实际出发,制定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和健全电化教育工作的管理办法。

(二)应将电化教育工作列为评估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应将电化教育取得的实际效益作为评估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首要标准。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局、教育厅(局)可根据本暂行规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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