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拟定的《南京市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
南京市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落实国家公路水路交通“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坚持贯彻交通“三个服务”发展理念,进一步改善农村客运基础设施条件,推动南京交通率先、科学、和谐发展,根据全国全省交通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建设原则
本意见所称的农村客运站点是指农村乡镇和行政村建设的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实行“路、站、运”一体化的原则,与农村公路建设和农村客运需求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规范建设、运营和管理。
农村客运站点是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应充分考虑人流、车流组织的便捷性,原则上宜位于街道或主要干线公路边,距离街道或公路的纵深距离应小于100米。为加强对农村客运站的行业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农村客运站与乡镇交管所合并建设。农村客运站点建设采取多种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实行投资多元化,交通部门对土建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二、建设规模及标准
(一)等级客运站。农村等级客运站要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站点级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进行设计和建设。客运站的设计和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从满足旅客需求出发,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乘车环境。
基本规模:车站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 M2.四级站站房面积不小于200 M2,停车场面积不小于1500 M2,发车位不少于3个;五级站站房面积不小于100 M2,停车场面积不小于1000 M2,发车位不少于2个。
必备设施:包括必要的候车设施、卫生设施、站房及驾乘人员休息设施、停车及发车设施等,根据需要可配设一定的商业设施、车辆检修及清洗设施。
(二)农村客运站与乡镇交管所合建站,在上述建设标准和规模基础上,增加乡镇交管所办公用房(运政服务厅)约200 M2.
(三)候车亭是指设在农村客运沿线的公路旁,方便群众乘车和客车停靠的场所。候车亭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设有遮阳避雨设施、固定候车座椅、班次时间表等。
农村客运站、与乡镇交管所合建站及候车亭应按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汽车客运站标准化建设体系>的通知》(苏交运(2003)82号)要求,设置统一标志标识。
三、补助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补助条件
1、规划建设农村客运站点的乡(镇)农村公路应满足营运车辆安全通车条件。
2、项目应符合南京市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规划。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等级客运站、与乡镇交管所合建站应经县级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立项。
4、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二条“建设规模及标准”进行建设的等级客运站、与乡镇交管所合建站须提供基建设计图纸。
5、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提供符合规划要求土地的承诺函,并负责项目征地拆迁。
(二)申报程序
1、符合建设条件的农村客运站点,由建设主体向所属区县交通部门申报,区县交通部门负责审核。
2、区县交通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南京市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申请表》,联同建设项目材料(建站用地面积及地点,乡(镇)政府承诺函,等级站或与乡镇交管所合建站还需提供立项批文、建设设计图纸)一并上报市交通部门,申请纳入年度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计划。
3、市交通部门负责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规划制订及项目审批,对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四、补助标准(含部、省补助资金)
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村客运站点,按以下标准补助:
乡(镇)建设五级客运站,每站补助30万元;
乡(镇)建设四级客运站,每站补助40万元;
农村客运站与乡镇交管所合建,在上述基础上每站再增加补助10万元;
建设候车亭,钢结构每跨补助1.5万元,砼结构每跨补助0.8万元。
补助资金向“三城九镇”和八个帮扶乡镇适度倾斜。
五、资金管理
(一)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按规定用于农村客运站点建设。
(二)补助资金原则上拨补到各区县交通部门,由各区县交通部门负责监管。农村客运站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分阶段拨付,项目经市交通部门审批同意并开始进行土建工程后,预拨50%的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由区县交通部门将有关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各项合格证书、客运站照片等)上报市交通部门,经市交通部门检查验收后,核拨余款。
六、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管理
(一)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应按照国家基建项目的有关规定,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建设,做到保证质量、降低成本、节能降耗、保护生态。
(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应依法进行招标。达不到招标规模的需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接受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完工后,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按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交通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站级验收,将客运站立项批复、站级验收表等相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农村客运站点经过交通部门核发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营运。
(四)农村客运站点的建设管理本着“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确保充分发挥公用型客运站服务功能,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市交通局
2007年4月
附件: 南京市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申请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建设主体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设规模(等级) 建设性质 建站方式 服务功能 建设年限 项目投资(万元) 立项批复文号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占地面积(m2) 站房面积(m2) 场地面积(m2) 项目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通达班线 起终点站班线(条) 中途站班线(条) 日发送量(人次) 区县交通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交通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