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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教财[1994]5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9-20

施行日期:1994-09-2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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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的重要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缓解物价上涨过猛的势头,保证学校教学工作和生活的正常秩序,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更好的客观环境,现对进一步做好学校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中央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从全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出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教委及地方政府有关学校收费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把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作为当前的一项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必须严格按规定审批权限进行,不得层层下放,不得超越权限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学校主管部门应按国发[1994]16号文件的规定,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对学杂费的监控。对于国家教委公布取消的21项中小学收费项目,不得自行突破。下半年各地各部门不得再出台新的学校收费项目。

三、严禁学校向学生乱摊派、乱集资,也不得向学生强行推销各类商品和搭配推销国家规定之外的书籍。对于社会向学校的各种乱摊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支持学校予以抵制,更不能转嫁到学生头上。要严格控制学校代收费用项目,除学生生活学习必需者外,不得替校外单位代为办理其他收费。

四、要严格执行国办发[1993]66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不得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坚决杜绝以钱买分、以钱买学籍、以钱选择公办学校和重点学校的错误作法。

五、学校收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或由财务部门委托基层单位代收,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所收费用由财务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核算管理,不得自收自支和私设“小金库”。

六、高等学校的各类内部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规定报批,必须实行严格的成本核算,不得随意提高,特别是涉及到学生吃、住等基本价格,必须保持基本稳定,并特别注意解决好困难学生的生活问题。

七、要加强社会和群众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提高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及时公布于众,接受监督。中小学收费应建立收费卡制度,以接受群众监督。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应在开学前后,组织一次对所属学校的收费工作的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的学校和部门除退还全部乱收款项外,还应追究经办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我委将在10月份对各地学校收费工作的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或处理。

国家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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