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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1998〕23号文进一步做好教育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和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1998]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7-06

施行日期:1998-07-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和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通知的通知》(国办发〔1998〕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教育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和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加大教育、科技投入和保证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是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重要措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搞好教育、科技事业经费支出预算安排,对于年初预算没有达到法定增长要求的,要按照有关法规,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教育和科技经费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地要经常分析教育和科技事业经费支出进度,确保财政预算内教育和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的安排,也要增加对教育、科技的分配比例。

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1997〕56号文件精神,加强资金调度,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坚决杜绝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教育、人事部门,认真做好清理教师超编工作,逐步清理超编人员。

四、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教育、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严格财经纪律,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挤占、挪用、浪费教育及科技经费和拖欠教师工资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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