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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常政办函〔2007〕6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6-11

施行日期:2007-06-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税收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工作部署,现就我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

在我市境内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具体标准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确定)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具体要求是:

(一)从事商业零售业,拥有固定经营门面、摊位或其他经营场所,月销售收入达到增值税起征点(5000元)的纳税人,必须按国税部门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从事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拥有固定经营门面或其他经营场所,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必须按地税部门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三)对于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部门。

(四)已安装使用税控加油机的加油站不再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并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暂不使用税控收款机;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商业一般纳税人(即大型零售商场、大超市、大卖场),鉴于其核算相对健全,系统建设投资成本偏高,不宜全部更换成税控收款机,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

二、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工作安排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从2007年7月份开始,力争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制定。

(一)国税系统:从2007年7月1日起,在超市、书店、药店、五金文具用品等6个行业进行试点,逐步扩大应用范围,2007年底前,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达到4000户,力争2008年上半年全市商业零售行业基本普及税控收款机。

(二)地税系统: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2007年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

三、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政策措施

(一)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项税额可在当前应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中抵免,其差额部分可在一年内新增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中抵免。

(二)根据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需要,对消费者实行发票有奖办法,同时辅之以“发票查询”和“发票举报”奖励制度。

四、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一项政府强制行为。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难度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长热线、市优化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分别在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办公,具体承担全市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日常工作。各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地区的推广应用工作。要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需要。

(二)搞好部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支持,共同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税务、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对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确保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目的、意义、法律法规和操作要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使用中标产品。我市使用的税控收款机必须是通过省政府统一招标中标的产品,未中标产品不得在我市销售,纳税人不得选购。中标产品的销售可以采取企业自销和企业委托代理销售方式,采取委托代理销售方式的,必须报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备案。

二OO七年六月十一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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