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0)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6-21

施行日期:2000-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我市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是国家培养的专业人才,是国家的宝贵财富。科学、合理地使用大中专毕业生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全市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和“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就业机制,是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和总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大中专毕业生数量的逐年增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任务更加繁重,各种矛盾随之增多。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此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认真领会国家和市里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正确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既要深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又要保持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既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又要完善各项宏观管理措施;既要促进大中专毕业生顺利就业,又要实现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在做好今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时,要认真研究进一步深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和新的工作体系,在“转变工作职能,完善管理机制,拓宽就业渠道,加强宏观调控,健全服务功能,培育就业市场”方面下功夫,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更加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今后毕业生就业开辟更加广阔的道路。

(三)要进一步推动用人制度改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好用人制度上的不合理环节,努力营造有利于学校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人才环境。

(四)要采取宣传典型、树立榜样等形式,帮助大中专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引导、鼓励和教育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择业的成才之路。

三、有关政策规定

(一)凡属按国家招生计划招收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在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指导下,由各级政府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与举办毕业生专门就业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有具体委培或定向单位(地区)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二)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负责统一接收管理工作。采取“政府推荐”和“双向选择”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各级政府要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建立新的就业工作体系,努力提高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率。

(三)师范类毕业生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教育局)负责统一接收管理工作。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为主,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为辅”的原则安排毕业生。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编制、计划、人事、财政等部门对师范毕业生的编制和经费要切实给予保证。

近郊九区(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教育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实行“择优选用、竞争上岗”的改革试点工作,并继续做好人才储备和人才培养工作。其他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由教育部门安排在教育系统就业。条件成熟的区县,在切实保证师资的前提下,经当地政府同意,可逐步引入“择优选用、公平竞争”的用人机制,为今后的改革积累经验、创造条件。要鼓励非师范类毕业生从事教育工作。

(四)按照市计委、市教委《关于建立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信息登记制度”和“报批制度”,加强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计委社[1999]1674号)精神,既要大力引进高层次专门人才,又要为重庆籍毕业生提供就业空间,要进一步完善毕业生择业和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的机制,以达到“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目的。

(五)关于选拔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第一线锻炼的工作,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关系、户粮关系的管理工作,关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管理工作,关于延长大中专毕业生派遣时间的管理工作等问题,均按市政府渝府发[1999]4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具体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一安排,协调一致,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做好我市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必须认真执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方案的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拒收经组织协商安排或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更不能拒收符合派遣条件的女性毕业生。

(三)各有关部门、学校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费用。物价、监察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