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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教育投入增加教育经费的决定

发布部门:包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内党发[1999]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1-01-05

施行日期:2001-01-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全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1999]19号),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切实保证教育经费的来源稳定和逐年增长,加快实现我市“教育强市”的步伐,经研究,市政府做出如下决定:

一、落实各种投入政策,切实保证教育投入

(一)财政拨款是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各级政府必须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财政对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保证生均教育事业费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学生公用经费不低于以下标准:

小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城镇300元,农村牧区100元;初中生生均公用经费,城镇500元,农村牧区200元。

(二)从2000年一2005年,市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即由20%提高到25%;旗县区财政支出的教育经费也应相应增长、努力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4%的目标。

(三)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按照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教育部门提出年度教育经费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四)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按照有关规定,城市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计征;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5?2%计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的通知》(内政发[1995]120号)规定,全面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

(五)实行非义务教育阶段缴费上学制度。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适当增加学费在教育成本中的比例。民办学校可按成本收费。

(六)中小学校办产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二、扩大经费来源,增加教育投入

(一)增加专项拨款。从2000年起市财政安排的普教切块、基建专项、成人教育专款,每年增加20%。各旗县区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专款。以上专款由各级财政部门拨付教育部门使用。

(二)从2000年起,各级财政每年预算外收入和超收部分按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教育。

(三)扩大收取选校费试点学校范围,允许学校按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标准收取选校费。

(四)各级财政对教育系统收取的学费。杂费、预算外收入不再扣减调节费或管理费。

(五)上级部门拨给各级财政的教育专项补贴,要求匹配相应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足额匹配。

(六)鼓励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助学。欢迎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外籍团体和友好人士捐资捐物支持教育事业。

农村乡镇人民政府,为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新建、改造校舍,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向农民集资。

捐资、集资收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免予征税。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财政、银行、民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设立基金会,并逐步形成网络。

教育基金免予征税。

(八)各级政府要把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舍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小区开发和老区改造时,按规定留足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教育部门建设校舍,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九)为加快教育产业的发展,各级教育部门新建校舍或补充设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申请贷款解决。各级教育部门新建校舍或补充设备,可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由社会投资承建或承办。

三、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执法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确保教育经费的增长。凡有欠收欠拨教育费附加的,应限期补收、补拨。

(二)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经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做好监督。任何部门都不得用学杂费、预算外收入、教育费附加抵顶冲销财政应拨的教育经费,更不得扣减或挪用教育经费。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按照“先费后税”的原则及时入库。城市教育费附加由财政实行专户储存,教育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请当地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及时予以拨付。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各方面的依法监督。审计部门要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二○○一年一月五日

包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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