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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常州市海外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常办发[2004]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9-30

施行日期:2001-09-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辖市、区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常州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若干规定》,设立常州市海外留学人员创业资金,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常创业。现将《常州市海外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30日

常州市海外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常创业,根据《常州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若干规定》(常政发[2003]154号),设立常州市海外留学人员创业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海外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海外留学人员创业是指以海外留学人员名义在常州市区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独资企业,或海外留学人员本人在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的股份(含技术股)达到20%及以上并且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 海外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海外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的管理、使用、考核和监督。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条 海外留学人员创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审批支付、专款专用、监督使用的原则。

第七条 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八条 海外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的适用范围:

(一)海外留学人员来我市创办的工业企业、科研开发单位;

(二)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海外留学人员的奖励(办法另定)。

第九条 海外留学人员创业资金作为启动资金支持留学人员创业,主要用于购买科研仪器仪表和生产设备。启动资金为一次性的无偿资助,一般应在初次来常创业一年内提出申请。

第十条 创业资金资助标准:

(一)注册科研型机构的,留学人员出资额为人民币10-50万元(含50万元)的,资助5万元;出资额50万元以上的,资助10万元。

(二)注册生产型企业的,留学人员出资额为人民币30-100万元(含30万元)的,资助10万元;出资额100万元以上的,资助30万元。

以外币注册的,按申请创业资金时的汇率折算。

第十一条 申请创业资金的,应向市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市政府人事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必要时可在对企业进行考察后决定资助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二条 创业资金由市政府人事部门一次核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

第十三条 申请创业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确保创业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单位每年应向市政府人事部门递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单位或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市海外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列入每年度的财政预算。每年年底,市政府人事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报告当年度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对创业资金使用不当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可酌情减少、暂停拨款,直至收回已拨付的全部款项。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海外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的,由市政府人事部门依法追回。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海外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还可申请常州市科技三项费用;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专项资金等项目的资助。

第十九条 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海外留学人员创业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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