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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丽政办发[2003]7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23

施行日期:2003-05-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两个不让”的要求,切实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就学和正常完成学业,经研究决定,建立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以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贫不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让一个大学生因贫不能就学或辍学”。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扶贫办《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浙教计[2001]2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助学对象

主要是: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生活费而未入学和可能辍学的市本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及当年被录取的大学新生。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儿童、孤残儿童优先资助。享受家庭经济贫困助学金学生一般控制在15%以内。具体条件如下:

(一)父母亲单方或双方亡故,家庭经济贫困的;

(二)父母亲单方和双方残疾,长期患病致贫的;

(三)家中发生偶发事件(如火灾、水灾等)致贫困的;

(四)学生本人残疾或患疑难杂症且家庭贫困的;

(五)父母亲双方或单职工下岗家庭经济确实贫困的;

(六)少数民族学生而又家庭经济困难的;

(七)家庭无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的;

(八)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村委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居委会核实,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签署意见,报市教育局审批;高校由各系确定,签署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市教育局审批。

(二)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上报的贫困学生进行审查核实,并在有关学校公告10天,接受学生的监督。

(三)贫困大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村委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居委会核实,可到当地金融机构或就读大学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在校期间每年8000元以下的助学贷款,并可享受政府规定的部分贴息补助;同时也可争取就读大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奖学金等资助。对特殊贫困家庭的大学新生,经市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可在上学路费等方面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申报时间:每年10月份,大学新生申报时间为每年8月份。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

三、助学补助等级

(一)经审查核实后属特困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以及父母双方亡故或父母双方残疾、长期患病等)的,可享受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部分生活费补助;

(二)经审查核实后属贫困家庭(如家中发生偶发事件、学生本人残疾或患疑难杂症等)的,可享受学杂费、书本费或住宿费补助;

(三)经审查核实后属困难家庭(如父母亲双方或单职工下岗,家庭经济确实贫困,家庭无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等)的,可享受学杂费补助。

四、助学经费筹措及使用

助学经费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一)向省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中争取一部分;

(二)市财政统筹安排一部分(按照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总数的15%核拨,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学生、接受特殊教育学生按学生数核拨杂费,高中段学校按照学校统筹助学金1∶0.5配比);

(三)学校筹集一部分(高校、中专按学费收入的20%、高中学校按学费收入的10%提取奖学、助学专项经费,其中高校50%、高中段学校70%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余部分由学校用于奖励优秀学生);

(四)社会各界捐款资助。

助学经费主要用于补助贫困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核准后的享受助学金学生的名单和数额,将助学金如数拨给学校,再由学校发给学生本人。

五、加强管理

(一)市政府成立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学校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具体负责贫困学生助学工作。

(二)市教育局设立贫困学生助学筹资专户,学校助学专项经费按照文件规定比例由市财政局专户计提,专款专用,常年接受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和物资。为避免出现重复申报,社会各界如有意向捐助,也应通过市教育局设立的贫困学生助学筹资专户,便于跟踪管理。

(三)各学校要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学生入学,不得因学生交不起学杂费、课本费、住宿费等而拒绝学生入学。

(四)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和审查。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组织人员对各学校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助学金制度,使政府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各高校要加强贫困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方式方法,广泛深入地宣传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助学贷款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以推动助学金制度的实施。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本地贫困学生助学制度。

附件:丽水市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略)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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