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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颁发《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19

施行日期:2004-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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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考院校、设区市、县(市)、区自考办:

现将《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发给你们,供各地实施。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 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A:专科;B:独立本科段(为各类专科毕业生继续学习而设置的);C:本科(分为基础科段、本科段)。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分类:

1、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L政治经济学(财)不属于公共政治课等

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物理(工)、大学语文、公共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等;

3、专业基础课;

4、专业课;

5、实践性环节。

第六条 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高校期间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相同名称的公共政治课。

1、已学过“哲学”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且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已学过“政治经济学”且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第七条 考生根据下列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分别免考高学数学(一)、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工专):

1、数学类专业专科、理工类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

2、理工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高等数学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

3、非理工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高等数学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

4、非理工类专科毕业生,学过高等数学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高等数学(一)。

第八条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物理(工):

1、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学过“物理”或“普通物理”、“大学物理”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2、物理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第九条 考生根据下列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大学语文:

1、汉语言文学、新闻、文秘及相近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6学分)、大学语文(4学分)。

2、专科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大学语文(4学分)。

3、本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大学语文(6学分)、大学语文(4学分)。

第十条 考生根据下列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

1、各类英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2、获得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

3、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

4、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2级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3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 (二)。

第十-条 考生根据下列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或“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巳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2、计算机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3、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4、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第十二条 各类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免考所报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属于所学专业的概论性课程。如法学类、化学类、教育学类、药学专业可分别免考法学概论、化学基础、教育学、药理学课程。

第十三条 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免考:

l、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专科或本科第二专业的,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2、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3、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4、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或独立本科段不能免考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

第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的加考课程,参照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免考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授课时间的18个学时。

第十六条 已办理过免考手续的课程,因应考者改报新专业,原已同意免考的课程,在新专业计划中没有设置该课程的,则不予免考。

第十七条 各类高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已学过且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

第十八条 凡符合规定可以免考的课程,考生可不再报考,但应在首次报名后,即向市、县自考办提出申请,填涂课程免考申请表,并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

申请免考的考生,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准考证号。

2、原毕业高等院校出具的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应含有姓名、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考试成绩等内容,自学考试毕业生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并由其院校教务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或由本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并由该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3、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全国英语等级证书、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申请免考相应课程的考生,须提供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准考证号。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自考办应对考生提供的免考证明材料进行认真验证,验证人要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取得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申请免考英语(一)、英语(二)课程的验证工作由各设区市自考办负责进行。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自考办将验证完毕的免考材料按规定时间汇总到各设区市自考办,由设区市自考办将免考材料按专业、准考证号汇总并复审后,连同免考材料以电子表格形式录入计算机(要求附后),并打印出免考名册,最后将软盘、名册按专业整理,在规定时间内交省自考办。

第二十一条 省自考办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免考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免考审批手续由省自考办组织各主考学校共同进行。主考学校负责审核各自主考专业的有关课程的免考,并在免考申请表上签名。经省自考办负责复审确认后盖章。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的免考材料退回各设区市。各设区市考办应将课程免考申请表扫描进计算机,原表退还给考生留存。

第二十四条 考生应如实上报免考材料,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其单位。对徇私舞弊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元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有关免考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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