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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对普通高中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3)1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11

施行日期:2003-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纠风办《关于对普通高中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普通高中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纠风办 2003年7月)

为切实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完善中小学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以及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特对全区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提出如下意见:

一、择校生是指达到当地普通高中(含民办班)录取分数线标准已被正式录取而选择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

二、根据“限人数”的要求,各普通高中学校用于招收择校生的比例不能超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给该校招生计划数的10%。

三、根据“限分数”的要求,择校生的录取分数应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分数线(含民办高中班)之上。

四、根据“限钱数”的要求,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可一次性收取择校费用,银川市择校生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6000元,学费、课本费等其他正常费用照收。其他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此限额之下制定具体标准。

五、择校生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收取。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具体办法为学生家长持学校开具的证明直接上缴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纳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其中82%返还学校,18%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使用,集中用于本地区薄弱学校建设和改善学校装备条件。对于新建,迁建学校择校费可全额返还。

六、各公办高中和有关学校要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标准,在自治区制定的择校收费限定金额之外,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和方式收取赞助费等其它费用,不得擅自招收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不得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如有违反,将根据自治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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