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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政字(2004)10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07

施行日期:2004-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方案

为巩固和完善我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动旗县级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督政与督学相结合,以督政为主的原则;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评估相结合,重在落实、促进的原则;抓制约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督导评估的范围和对象

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全区所有的旗县市区和具有办学行为的旗县级企事业单位;督导评估对象是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三、督导评估的内容

(一)是否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否承担起统筹发放本地区教师工资、统一制定教育发展规划、统一管理校长和教师的责任。

(二)陈欠教师的工资数额是否减少;在保证不新拖欠教师工资的基础上,是否制定了解决陈欠教师工资的计划。

(三)是否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落实了中小学公用经费;对教育的投入是否做到了国家要求的“三个增长”。

(四)是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安排了民族中小学助学金和农村牧区中小学扶困助学专项资金。

(五)是否执行了“一费制”的收费标准,是否存在中小学乱收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教育专项资金的现象,在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是否优先保证教育经费支出。

(七)是否落实了学校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了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制度;是否把中小学校舍危房改造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校舍危房率是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以内。

(八)是否按照规划完成了“两基”达标和“两基”巩固提高任务。

(九)是否贯彻落实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是否实行了“绿色证书”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了对农牧民和城镇职工的培训工作。

(十)是否推进了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是否按照自治区核定的编制标准,全面实施了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是否推行了校长选聘制和任期责任制。

(十一)中小学生辍学率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制标准,是否制定了长效的控辍保学措施。

(十二)是否建立了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已经建立的教育督导室是否行使了应尽的职责。

四、督导评估的程序

(一)旗县市区自评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任期内教育工作责任制,根据“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每年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评结果分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二)盟市复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旗县市区自评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组织盟市督学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将督导复查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并在当地予以公布。盟市复查的具体办法,由各盟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自治区督导评估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根据旗县市区自评和盟市复查所申报的结果,视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督查。在重点督查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评估。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自治区督导部门至少对其教育工作进行一次综合督导评估。

五、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结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作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年度教育工作目标考核、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建立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奖惩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将被评单位分为“先进、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确定为“先进”的旗县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建立督导评估结果定期公报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公布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评估结果,同时抄送国家教育督导团。

六、督导评估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督导评估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各地区要对各类教育检查、评估、验收进行整合,避免多头、重复的检查评估,减轻基层和学校的负担,提高工作的整体效益。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制定。

附件: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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