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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部所属高校账户设置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财办库[2004]5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10

施行日期:2004-06-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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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务司:

你司《关于审核我部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过程中有关问题和处理建议的函》(教财司函〔2003〕54号)收悉。经研究,鉴于你部所属高校具有规模较大、往来款项较多等特点,为了满足其财务管理等实际工作需要,依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制度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实行学生卡结算业务的高校可选择一家符合《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学生卡结算账户”,其分校区可在所在地同一银行系统的分支机构开设一个“学生卡结算子账户”。分校区取得的学费等收入,在当日统一缴至“学生卡结算子账户”,银行同日将资金划入“学生卡结算账户”,营业日终了时“学生卡结算子账户”实现零余额;高校本部收取的学费等收入,在当日缴至“学生卡结算账户”。高校及时将“学生卡结算账户”中应缴中央财政的收入部分划入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专户。高校对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等,可按规定通过“学生卡结算账户”及“学生卡结算子账户”及时划转到对应学生的银行卡。

二、对无校内结算中心的高校内设的合作协议明确单独开户的二级学院、日常资金流量较大且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后勤管理机构等,经从严审核后可开设一个相关账户。其他与本部同址办公的独立核算非法人机构,不可比照上述情形开户。

上述同意开设的账户,均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财政部办公厅
 2004年6月10日

财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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