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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教财(2004)3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22

施行日期:2004-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近来,部分直属高校在对外经济往来中发生了一些严重违规收受回扣的问题,有的还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为严肃财经纪律,保证直属高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直属高校及其所属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各校对基建工程和设备、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对给予折扣的经营者,必须要求其明示并如实入帐。学校为学生代购代销的物品,也必须实行明折明扣。严禁在帐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给予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确实无法谢绝而接受的回扣、手续费,必须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不得私自截留、挪用或私分。为学生代购代销物品产生的折扣收益,除去必要的劳务开支外,应主要让利于学生。

二、各校须加强财务管理,对经济往来中的回扣、折扣、手续费等建立管理监督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校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针对财务管理工作中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重点部位、关键岗位和突出问题,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现有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立即进行修订或废止。

三、各校须严肃财经纪律,加大检查监督力度。要对以前年度经济往来中收受的回扣、手续费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有截留、挪用或私分等违纪违法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要组织人员尽快检查、核实。对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我部在适当时间,将组织人员对各校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不按本通知执行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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