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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小水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7)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28

施行日期:2007-08-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78号)和《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75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32号)要求,为了彻底关闭和淘汰立窑水泥等落后生产能力,实现我市节能减排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做好小水泥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小水泥治理为契机,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实现资源节约,改善大气环境、人居环境质量,优化工业经济结构。

主要工作目标是:1、从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全部淘汰立窑等落后生产能力,即立窑水泥企业21家,水泥产能341万吨。2、到2010年左右,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产能555万吨的基础上,新上5条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新增水泥产能740万吨,使全市水泥产能达到1200万吨以上。3、新建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必须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鼓励已建项目实施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改造;水泥工业技术装备、能耗水平、环保和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4、新建和改(扩)建若干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粉磨站。

二、总体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实施小水泥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

(二)努力实现“四年任务,三年完成”的目标。各地要下最大决心,采取得力措施,完成市政府与省政府签定小水泥治理责任目标任务,确保2010年上半年迎接省政府对我市的专项考核验收,推动我市小水泥企业专项治理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小水泥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只能超前,不能滞后的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坚定不移地做到“三个不变、一个加大”,即: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决心不变、各年度关闭小水泥企业任务不变、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不变,加大关闭工作力度。

(四)从2007年起,小水泥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定的《全市综合目标管理责任状》,实行“一票否决”。

三、实施步骤

(一)2007年关闭企业和产能任务。2007年底前关闭11家共142.4万吨能力。按县市区划分:

1、五峰县11万吨,即宜昌骏王集团五峰水泥厂11万吨。

2、远安县20万吨,即远安县聚才水泥厂10万吨,宜昌巡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

3、长阳自治县10万吨,即长阳清江建材公司10万吨。

4、宜都市40万吨,即宜都市明远工贸公司20万吨,宜都达奥工贸公司20万吨。

5、兴山县10万吨,即兴山县宏昌水泥公司10万吨。

6、西陵区4.4万吨,即宜昌明珠水泥厂4.4万吨。

7、夷陵区22万吨:即宜昌固宝水泥公司10万吨,宜昌东湖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2万吨。

8、当阳市25万吨,即当阳市城堡水泥公司25万吨。

(二)2008年关闭企业和产能任务。2008年底前关闭7家共191万吨能力。按县市区划分:

1、秭归县40万吨,即秭归县鹏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秭归县新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

2、宜都市76万吨,即宜都市九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2万吨,宜都市宜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6万吨,宜都市金鹤有限责任公司16万吨,宜都市达奥有限责任公司2号生产线16万吨,宜都市明远工贸公司水泥一厂16万吨。

3、夷陵区25万吨,即宜昌市黄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万吨。

4、枝江市50万吨,即枝江助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50万吨。

(三)2009年关闭企业和产能任务。2009年底前关闭3家共37万吨能力。按县市区划分:

1、秭归县22万吨,即秭归县楚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秭归县平湖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2万吨。

2、长阳自治县15万吨,即长阳天宝建材有限公司15万吨。

四、相关政策

(一)支持、鼓励立窑等落后生产能力提前关闭。对按照规定期限关闭的小水泥,省里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即立窑窑径在Φ2.2m?Φ2.5m(不含2.5m),每座窑50万元;立窑窑径在Φ2.5m?Φ3.0m(不含3.0m),每座窑80万元;立窑窑径在Φ3.0m及以上的,每座窑100万元。对非立窑水泥企业,按该企业2006年的实际产量,每吨10元。对提前提出关闭申请的,经核查后,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在省补基础上实行奖励,其奖励额度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二)严格依法执行。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规定,以2006年12月31日企业状况为准,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为立窑企业补办相关手续。环保部门要把小水泥企业粉尘和生产线烟气排放作为环境整治的重点,根据国家制定的环保排放新标准,对企业进行动态监督,对环保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发改部门和国税部门对属于关闭范围的小水泥企业不再受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电力部门对属于关闭范围的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供电。

(三)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小水泥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未能按时完成专项治理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切实整改到位。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停止审批该地区新的工业项目,停止审批该地区新的工业用地。

五、整体推进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真正做到认识到位、责任明确、措施配套、政策完善、协调得力。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关闭目标,制定本地区关闭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小水泥企业的具体关闭时间,于2007年9月上旬前报送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各小水泥企业要根据该地区政府的实施方案,抓紧做好关闭的各项工作,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三)市小水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全市小水泥企业基本情况和拟关闭时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6256933;6255246)。

(四)市小水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实行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通过明查与暗访的方式,重点检查已关闭企业的情况。每年1月底前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六、职责分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78号),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一)县市区政府要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关闭企业生产设备监管情况及时向市小水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汇报。

(二)市小水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关闭企业的考核验收组织工作和日常监督。

(三)工商部门对到期未关闭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依法予以吊销。

(四)税务部门对到期未关闭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依法予以吊销,收回税务发票。

(五)环保部门对到期未关闭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依法予以吊销。

(六)质检部门对到期未关闭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吊销。

(七)经委(经商局)组织电力部门对到期未关闭企业停止生产供电。

(八)水利部门对到期未关闭企业吊销企业取水许可证,供水部门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九)公安机关要依法对关闭企业采石场停止供应火工材料。

(十)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小水泥专项治理工作,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工作不力或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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