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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继续举办高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教函[2005]17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16

施行日期:2005-05-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州教育局,省内各高等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条例》(教人厅[1997]6号)的有关规定,做好高等学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经研究,我厅今年继续在四川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举办高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岗前培训的对象是:今年新补充到高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毕业生、2005年参加教育科学自学理论考试未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和其他拟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对已取得教育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或受聘副教授(含副研究员)及以上教师职务的人员,可不参加岗前培训。

二、岗前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以《高等学校岗前培训指导纲要》为依据,主要学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大学教学理论与方法》等课程,同时开设“科研常识”、“高等教育发展的形势和任务”、“现代教育技术”、“爱国主义教育”、“教师礼仪”等专题讲座。培训采取讲授、导读和研讨、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培训结束后,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我厅统一颁发《四川省高校青年教师职业技能(岗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上岗和今后认定教师资格及确定助教(或讲师)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为不影响各校下学年正常的教学工作,今年岗前培训仍安排在暑假期间进行。培训时间定于7月18日至8月17日。

四、为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以培养培”的原则,参加培训的学员由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适当收取培训费用,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培训期间的生活和往返差旅费按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培训费按原四川省教育委员会《转发〈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规定〉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的通知》(川教人[1998]64号):“所需培训费用由学员个人和所在学校共同负担,具体办法由所在学校自行规定”的要求办理。

五、做好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工作,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也是贯彻落实《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请各校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积极为青年教师参加培训创造条件。

各校接到通知后,请尽快落实参培人员(凡今年新分配的毕业生,报到后,一般应先安排培训,再分配工作),并于7月1日前先将参加培训的总人数电话告知省师培中心,7月10日前将《岗前培训送培计划》(附件)一式一份报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办公室。

请市、州教育局负责将上述要求,通知到所属的广播电视大学等单位,凡须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均参加培训。

有关培训工作的具体事宜,请按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的通知办理。

附件1:岗前培训送培计划

四川省教育厅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四川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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