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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兴署字(2006)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21

施行日期:200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兴安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兴安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构建我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提高“普九”水平,加快发展农村牧区教育事业,促进全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6)3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盟委、行署历来高度重视全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政策要求,积极筹措经费,认真组织实施农村牧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牧区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认真落实农村牧区贫困家庭中小学生“两免一补”政策,使农村牧区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有力地提高了“普九”水平,促进了全盟农村牧区教育事业发展。但是,随着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事业的深入发展,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主要是:各级政府缺乏合理的经费分担机制;财政投入总量不足,经费保障水平较低;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供需矛盾突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费上学,农牧民负担较重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九”成果的巩固,不利于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改革。

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向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关键时期,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及时做出了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决定和部署,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这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牧区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强化政府对农村牧区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确定的“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将全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自治区、盟、旗县市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经费自治区统筹、管理以旗县市为主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在免除杂费的同时,加大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使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纳入经常性、制度性轨道,保证中小学校舍维修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各地要按照现行体制,确保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财力不足、发放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旗县,自治区将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财政对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数额的通知》(内财教(2001)662号)精神,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确有困难的旗县,自治区将通过转移支付继续给予支持。

三、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对象和经费核拨标准。

(一)保障范围。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旗县所在地(不含县级市和市辖区)及所辖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农、牧、林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二)保障对象。一是对纳入保障范围的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按规定的标准核拨公用经费。二是对纳入保障范围的贫困家庭学生和特殊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三是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中小学校核拨校舍维修改造资金。

(三)保障经费核拨标准。

1、免杂费经费。小学每生每年:旗县所辖镇150元、农村牧区120元;初中每生每年:旗县所辖镇190元、农村牧区160元;特殊教育学生每生每年190元。

2、免费提供教科书经费。每生每学年:小学生70元、初中生140元,特殊教育学生70元。

3、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住宿费改为补助生活费,考虑盟财政困难的实际,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一步到位确有困难,故对补助标准采取分年度、逐年提高的方式实施:即从2006年起,小学每生每天补助0.50元、初中生和特殊教育学生每生每天补助0.70元。以后每年度补助标准均比上一年有所提高,提高额度分别为:小学每生每天0.125元、初中和特殊教育学生每生每天0.20元。到2010年,达到国家规定的小学每生每天补助1.00元、初中每生每天1.50元的标准(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4、公用经费。每生每年:小学生110元,初中生130元,特殊教育学生130元。

5、校舍维修改造经费。根据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旗县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资金。

(四)资金来源和资金供给。按照国家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规定,实行以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投入为主,盟市财政和旗县财政适当负担的供给原则。各级财政的分担政策是:

1、免杂费和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按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实行政府采购,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3、补助寄宿生所需资金,由盟和旗县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比例为4:6.

4、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

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6年,对纳入实施范围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杂费;同时对纳入实施范围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同时,按新标准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采取分年度、逐年提高的方式实施。2006年,小学每生每天补助0.50元、初中生和特教生每生每天补助0.70元,以后年度小学每生每天提高?0.125?元,初中生和特教生每生每天提高0.20元,到2010年达到国家规定的小学每生每天补助1.00元、初中生和特教生每生每天补助?1.50?元的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调动资金,采取预拨资金等办法,保证运转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农村牧区中小学正常运转。

(二)2007年,在2006年实施新机制的基础上,针对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巩固全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综合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2008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安排资金进一步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四)2009年,国家出台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自治区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上述确定的公用经费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五)2010年,全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按国家制定的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六)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进城务工农牧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需的免杂费和免费教科书资金,仍由自治区承担。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旗县、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地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成立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盟行署成立全盟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教育局,负责各项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旗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把主要精力用到抓好此项改革上,精心组织,靠前指挥,认真实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细则。各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承担相应的改革任务,并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实行由自治区政府统筹落实、管理以旗县为主的制度。盟行署负责确定全盟各级政府分担经费的具体责任,落实自治区安排的转移支付和盟、旗县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制定辖内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具体政策和配套管理办法及措施。旗县政府负责按规定比例承担经费,建立科学规范的专项资金管理、学校经费预算、公用经费管理等各项制度,管好用好各项义务教育经费。苏木乡镇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的相应职责。

“两免一补”和补助公用经费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义务教育经费要继续保留,并逐步提高生均公用经费和寄宿生生活补助拨付标准,防止发生经费投入上的“挤出效应”,确保中央、自治区、盟和旗县同步增加教育投入,切实提高农村牧区中小学经费保障水平。

(三)推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加强农村牧区中小学编制管理,加快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加强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提高农村牧区学校师资水平;完善城镇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牧区任教服务制度,加大对农村牧区学校的支持力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农村牧区中小学课程改革;强化学校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规范教学秩序;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改革实施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落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贯彻执行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及主要领导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资金安排到位、政策落实成绩突出的旗县给予奖励或在教育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政策落实缓慢,执行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将通过扣减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积极推行农村牧区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改进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把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教育督导部门督政、督学的职能。通过齐抓共管,真正使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高度重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全面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政策规定。各新闻媒体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各种宣传活动,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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