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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06)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28

施行日期:2006-04-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教育综合改革率先基本实现上海教育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促进学前教育机构的内涵建设与发展,提高本市学前教育的现代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以下简称:示范园(所))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示范园(所)建设,使之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以及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起好示范辐射作用。同时通过示范园(所)的建设,进一步深化学前教育办学体制和管理机制的改革,依照创新管理、发展内涵、传播科学、提升服务的工作原则,提高教育、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整体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实现学前教育的有效服务和均衡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应模范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发挥依法办学的表率作用。园所负责人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以及广大在园儿童的切身利益,并为在园儿童身心的安全与健康提供充分的保障。

(二)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应确立科学的发展观,健全和完善科学的管理体系与运行机制。坚持正确的教育理念,以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和谐发展为办学的根本目的,并以此确立发展思路与发展策略。准确把握园(所)现状及发展目标,提升规划在编制、实施过程中的民主决策力,完善内部监控与调整的机制,逐步提高园所依法管理和自主发展的水平。

(三)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应严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真正起到教育示范作用。要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良好教育环境的创设与利用,积极探索儿童主动探究学习和个性获得充分发展的教育规律及其方法途径,重视儿童发展的个体差异以及个性化教育的要求,为区域内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有效的指导服务。

(四)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应致力于教改实践与教育科学研究,成为本地区教育研究的实验基地。注重以提高管理效益和教育效益为核心的教改实践,结合当前教改的热点与难点确立本园(所)的研究重点,通过深化研究推进教改实践的深入发展,提升研究内容的推广与应用价值。

(五)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应高度重视教职工队伍的建设,有效发挥师资队伍培养的基地作用。要培养一支适应时代发展,能接受先进教育理念,主动汲取信息,注重自身提高,师德高尚,敬业爱岗的教职工队伍。充分发挥骨干教师队伍的作用,运用多种途径和方式指导与促进本地区教师保教水平的提高。

(六)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应努力构建开放式办学的学前教育体系。积极探索与家长共同教育、与家庭和社区协同工作的方法途径,科学指导家庭教育,并为家长提供优质的服务;开拓社区教育功能,在共建文明社区中发挥教育机构的独特作用;积极利用资源优势向社会传播科学的教育理念,建立良好的社会信誉。

(七)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应完善办学条件,体现学前教育先进的发展方向。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改善办学条件,提高经费与设备的使用效益。运用现代信息设备与技术,提高管理和保教工作的实效。

三、管理机制

(一)建立示范园(所)准入制度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示范园由省地级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国办发[2003]13号)的要求,本市建立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的准入制度。申报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的各类公民办园(所),应先达到本市一级园(所)标准,并在自评的基础上,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由市教委组织专家评估并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授予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的称号。

市教委将兼顾不同地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示范园(所)的区域分布。同时对本市示范园(所)实行总量控制,其比例控制在本市幼托机构总数的5%以内。

(二)建立管理与指导体系

根据基础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示范园(所)的建设、发展与管理职责。在确定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所应承担的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前提下,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为示范园(所)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促进示范园(所)的持续发展和示范作用的有效发挥。

市教委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和教育的发展趋势,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加强业务指导,促进示范园(所)提升专业化水平。

(三)建立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制度

各区(县)要建立示范园(所)与社会公众间畅通的双向传递和交流机制,实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监督制度。市教委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信息公开和社会公示制度,将示范园(所)建设工作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逐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四)  建立定期审验和退出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地级教育部门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国办发[2003]13号)的要求,对已认定的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市教委原则上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审验。对审验不符合要求、经整改仍无法通过的,市教委将取消其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称号。

附件1:关于开展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复验工作的通知(略)

附件2: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复验申报表(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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