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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6)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01

施行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各普通高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为促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开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方式。改革委托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做法,由各高校自主招标或议标确定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从2006年8月起,全省高校开始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第二轮招投标,招投标的风险补偿比例上限为8.5%,由高校和同级财政或主管单位各承担50%.高校和现经办银行合作较好且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的,可以续签合同,不再进行招投标。各高校要将第二轮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和续签合同等情况在10月底前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摊机制。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在原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摊机制。当国家助学贷款实际违约率高于风险补偿比例时,超出部分由高校和经办银行按比例分摊,分摊比例由各高校与银行共同商定。

三、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长效激励机制。一是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每年将部分资金的分配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直接挂钩,对高校实行“以奖代补”。二是对催还贷款工作建立制度性奖励机制。当借款学生实际违约率低于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比例时,风险补偿金补偿实际违约金额后的余额将作为对高校和经办银行的奖励,其中50%奖励给高校,50%奖励给经办银行。

四、进一步强化高校主管部门和市州政府的主导作用。全省高校新一轮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标工作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即在政策统一、管理统一的前提下,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或市州政府组织高校进行招投标,并负责协调解决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州政府要足额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确保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进一步强化高校的管理责任。各高校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管理。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教人[2006]6号)要求,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在校生2500:1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统一管理学校的“奖、贷、助、减、补”等学生资助工作。要建立健全国家助学贷款各项管理制度,抓好贷前、贷中和贷后的管理工作。各高校要将每年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情况报送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将情况汇总后于每年的11月底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六、商业银行要积极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要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及时、足额发放贷款。要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和征信知识宣传,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促使借款学生按期还款。

七、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指导。各市州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促进各高校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健康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要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检查,加强对全省国家助学贷款的业务指导,规范国家助学贷款操作程序,及时总结和推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先进经验。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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