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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青岛市李沧区等10个县(市、区)为山东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通报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鲁政字〔2006〕2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09-05

施行日期:2006-09-0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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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各级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涌现出了一批教育水平较高的县(市、区)。根据《山东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鲁政发(1998)48号)及有关规定,认定10个县(市、区)达到示范等级,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命名青岛市李沧区、黄岛区、广饶县、高密县、泰安市泰山区、威海市环翠区、荣成市、临沂市兰山区、临沭县、邹平县等十个县(市、区)为“山东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

希望受表彰的县(市、区)不断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改进工作,努力提高教育发展水平,继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县(市、区)要认真学习示范县(市、区)的先进经验,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落实新的义务教育法,积极争创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各市、县(市、区)要继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坚持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全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做出更大的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五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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