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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伊州政办〔2006〕1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08

施行日期:2006-09-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管理的意见》(新政办发(2006)7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州直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劳务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勤工俭学劳务活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现十六大提出的“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总要求的教育教学活动,是贯彻《教育法》、全面实施科技兴国战略和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和道德教育的重要途径,无论是在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专业人才弥补教育经费不足方面,还是在提高学生思想道德品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的组织领导与支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学生参加劳动教育实践活动重要意义的宣传,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促进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动教育实践活动正常开展。

二、加强领导,制定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教育部门管理、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对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实施强有力的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教育部门牵头,交通、公安、审计、财政、医疗卫生、纠风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勤工俭学劳务活动领导小组。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学生劳动实践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多次下发有关学生劳动实践活动管理及安全工作的文件,各级各类学校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动实践活动卓有成效,达到了预期目的。但也应该看到,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为此,各县市要根据新政办(2006)72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和新形势下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劳务活动《实施细则》,更好地指导学校劳务活动的组织与管理,规范操作,抓好落实。

三、坚持“育人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迫切需要。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办基地、农牧区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实践活动,不仅可以使学生开阔视野,学到劳动知识技能,了解工人、农民是怎样辛勤劳动创造财富的,而且还能培养学生同劳动人民的感情,增长社会知识与动手能力,使学生感受到人民群众的纯朴、真诚,培养学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的精神。合理地开展勤工俭学劳务活动,能够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热爱人民的思想品德,对于培养新世纪的“四有”新人是有重要育人效益的。因此,要把学生参加劳动实践活动的重点放在育人教育上来,严禁以学生劳动技术教育的名义,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偏离教育目的和方向。

“安全无小事”。各县市要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新教纪监(2002)3号)精神,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认真抓好学生劳动和劳动技术教育安全管理工作。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其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生劳动教育安全管理责任制。县市教育局要同县直学校和各学区签定《勤工俭学劳动教育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各学区也要同所属学校签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学校也要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劳动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从学生的班级安排、带班教师的选择、饮食卫生安全、路途交通安全、驻地环境安全、劳动安全以及医疗卫生、药品配备等方面制定详细周密的劳动安排计划。要制定预警机制和意外事故紧急处理预案,保证在发生紧急事故的情况下,能及时有效处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对学生的伤害与损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工作,特别是在各学校组织学生集中参加劳务活动的秋季,是事故的多发期,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安全预防事故工作。凡拟组织学生外出参加劳务活动的学校,在选择车辆、途中停车、行驶速度、到达目的地后的吃、住、行等环节都要制定详细的措施。做到管理到位,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坚决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依法组织、规范管理。各县市、各学校要因地制宜、统筹考虑,认真实施勤工俭学活动,切实做好规范管理工作。

(一)劳务活动内容。中小学生可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务活动主要有三类:一是教育部门及学校劳动实践基地的生产活动;二是采摘劳动,含拾甜菜、挖土豆、摘棉花、扳玉米等;三是捡拾劳动,含拾酒瓶、易拉罐、废旧报纸等。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有危险、迷信、易燃易爆、劳动强度过大和力所不能及、影响学生正常发育和身心健康的劳动,切实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二)劳务活动的组织形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劳务活动,必须在县市勤工俭学劳务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各县市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劳动内容,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就近、优先安排好中小学生的勤工俭学劳务活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联系、协调有关事宜,组织签订包括安全、住宿、卫生、交通、劳务报酬等有关内容的合同。根据劳动场所的需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可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劳务实践活动,也可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组织劳务实践活动,还可以分期分批组织。不允许分散劳动、不允许学生利用学生家庭的生产项目自行劳动。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坚持就近实施为主,慎重安排远距离实施的原则。确实需要跨区组织中学生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的,必须报经县以上勤工俭学劳务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要周密安排,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组织实施。

(三)严格申报制度。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内容、地点、季节等由学校按年度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劳动地点、时间,学生参加范围、参加人数、住宿安排、医疗药品、带班教师及安全措施、安全责任人等等。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后,经当地政府同意,学校才能组织实施。审批组织学生劳务活动必须统一做好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保险联系人制度,提高学校、学生、家长抵御意外伤害风险、分散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没有做好保险工作的学校不能实施勤工俭学劳务活动。

(四)严格劳动时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小学三年级以下(不含三年级)不安排勤工俭学劳务活动。小学三年级以上劳动时间为每学年7天,中学(含初中、高中)的劳动时间为每学年14天。严禁中小学生超时劳动。

(五)规范劳务管理,坚持按纲施教。为了便于劳动管理,学校可以实施劳动量化管理,以班级为单位,按照大多数学生都能完成的任务为基数,参照学生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制定指导性的劳动目标,教育学生努力完成劳动目标,班级要倡导团队精神和互助精神,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鼓励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管理目标。对完成劳动目标和超额完成劳动目标的同学给予表彰奖励,对于经过努力尚不能完成劳动目标的同学,要组织学生进行互助,促使集体共同完成劳动目标。学校不得给每个学生规定劳动任务,不得以完不成劳动任务而处罚学生。指导性的劳动目标不是创收指标,不能作为收费的依据。严禁层层下达创收指标和任务,严禁以钱代劳、以物代劳、以罚代劳,对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中小学生勤工俭学劳务活动要纳入学籍管理,学生在劳动中的表现要作为其社会实践活动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劳动课考勤、考核制度,根据学生的劳动出勤、劳动态度、劳动效果、掌握知识和技能的情况评定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作为升学、升级、奖学、助学、评定三好学生或评定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其他经济补助和政治荣誉的重要依据。

(六)坚持收入用于教育的原则。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学生生活和办学条件。也可用于寄宿制学生的生活补助、贫困生教科书费、学杂费补助。要优先用于为学生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和为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学生参加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创造的价值,应当由学校作为勤工俭学收入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或用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收入替代财政拨款。勤工俭学劳务活动收支情况、学生劳动量记录,要作为校务公开内容,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学校的勤工俭学劳动收入,必须按照接受劳动对方单位或个人依照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的毛收入存入学校基本帐户,交由学校财务部门纳入会计帐目核算,然后由学校的财务部门根据实施期间发生的伙食补贴、运杂费、师生奖励和其他项目的合理开支做成本费用支出,进行正规的财务核算。民办、私立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劳务活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建立学生劳务活动情况通报制度。学校应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随时向各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学生的劳动情况要实行日报制,凡组织学生实施劳务活动的学校,在活动期间,要以学校为单位,每日向县市勤工俭学劳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遇到新的问题和发生大小事故,既要迅速处理,又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得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

五、认真落实学校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关于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动基地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教发(2005)3号),根据文件精神及其指导思想、主要任务、采取的优惠政策和管理的要求,积极推进中小学勤工俭学基地建设。

各县市学校布局调整后,要根据学校调整的情况,按小学每班不少于3亩,中学每班不少于4亩的国家规定标准,重新核定划拨勤工俭学土地。为学校划拨的土地,要相对集中,保证水源,不允许以次充好。被撤消学校的土地要继续保留,也可以以置换的方式集中到新的学校,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动基地的用地,要按规定办理土地证。有条件的县市要优先让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动基地享用国家退耕还林补贴等优惠政策,推动勤工俭学劳动基地的产业化。要充分利用已恢复的勤工俭学贷款与贷款贴息政策,促进勤工俭学劳动基地的建设。

二○○六年九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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