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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推广<第一套全国中小学校园集体舞>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教委体〔2007〕5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21

施行日期:2007-08-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要求,为青少年提供优质艺术教育活动资源,丰富体育锻炼形式,教育部组织创编了《第一套全国中小学校园集体舞》,并下发了《教育部关于推广〈第一套全国中小学校园集体舞〉的通知》(教体艺厅(2007)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现对在各区县中小学中全面推广《第一套全国中小学校园集体舞》提出如下要求:

一、结合“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和“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的贯彻实施,充分利用每周“三课两操两活动”的体育锻炼时间和课外文化艺术活动时间,组织中小学生广泛开展校园集体舞活动。

二、在市级校园集体舞培训班的基础上,积极举办区县层面的校园集体舞培训班,对本区县各中小学的艺术骨干教师或体育骨干教师开展培训。

三、有条件的区县和学校可以自行组织创编具有本区域特色的校园集体舞,并予以推广。

附件:教育部关于推广《第一套全国中小学校园集体舞》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教育部关于推广《第一套全国中小学校园集体舞》的通知

教体艺函(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要求,为青少年学生提供优质艺术教育活动资源,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我部组织创编了《第一套全国中小学校园集体舞》,并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学校全面推广。

《第一套全国中小学校园集体舞》包括小学组《好朋友》、《阳光校园》、《小白船》,初中组《青春旋律》、《校园秧歌》,高中组《青春风采》、《校园华尔兹》等7个校园集体舞蹈。该套校园集体舞是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考虑到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发育规律而创编的,具有鲜明的教育性、科学性和群体参与性,富有时代特点和青春气息,适合城市和农村的广大中小学生。

开展校园集体舞活动,有助于学生愉悦身心、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有助于改善学生身体形态和机能,提高身体素质,有助于培养集体主义精神,使学生得到生动活泼的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校园集体舞所具有的特殊教育功能,以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为契机,采取积极措施,充分利用大课间活动和学生课外集体体育锻炼时间,积极组织学生开展校园集体舞活动,促进青少年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特此通知。

教育部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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