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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教委外(2007)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9-30

施行日期:2007-09-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中科院上海分院、上海市社科院:

现将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外司来2007年第107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接受外国留学生的单位遵照执行,并请相关高校参照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做法为获得市政府A、B类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学生购买相关保险。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此文转发至所辖区域内直接从境外招收外国学生的中小学校,并参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联系人:国际交流处周勤健,电话:23116764,传真:2311676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外司来(2007)1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适应来华留学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优化来华留学环境,我司制定了《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保险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属地有关学校,严格遵照执行。

要求留学生购买医疗保险是国际普遍作法。由于留学生在其本国保险公司购买的医疗保险,赔付范围各异且该保险公司可能在其留学目的国未设代表处,可能造成理赔程序繁杂或根本无法理赔,因此要求留学生在其留学目的国购买医疗保险是目前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对留学生的基本要求。

我部自1999年9月开始为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购买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学生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合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投保经验表明,要求留学生在我国大陆购买保险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是保障留学生利益的必要手段之一,是优化来华留学工作环境的重要内容。

各厅(教委)、各学校应认真学习和体会《保险规定》的意义,要从校园稳定、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识留学生保险是我国高等学校维护稳定、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保障留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政府和高等学校优化留学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请要求各学校与选定的保险公司密切合作,从本学年开始,利用好今年9月至2008/2009学年招生简章发布之前的时间,制订切实可行、方便留学生的有关规章制订(合同),并将此内容写入各校2008/2009学年度招生简章。

实施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司。

我司联系人:张萌、郑晗

电话:010-66097660,66097674

传真:010-66097369

附件: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

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

一、为适应来华留学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优化来华留学环境,维护高等学校稳定,完善高等学校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保障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自2008/2009学年度起,各高等学校必须要求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留学生(含按原学习计划继续学习超过六个月的学生)在我国大陆购买团体综合保险,作为其办理新学期入学注册手续的必备材料。

高等学校自行决定来华学习时间不足六个月的留学生是否必须购买团体综合保险。

三、为保证同一个学校的留学生享受的保险保障标准一致,高等学校必须选定一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irc.gov.cn)认可的人身险保险公司,必须选定其包括如下基本内容的一种团体综合保险:

1、平安险(身故或残疾定额赔付),身故保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2、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保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3、住院医疗保险,保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

四、个人人身保险的保险单不能作为办理入学注册和在华居留许可的文件。

五、高等学校必须将留学生保险列入留学生管理制度归口管理,留学生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准确记录选定的保险公司有关业务人员姓名、电话、传真,以备留学生出险时协助理赔。

六、中小学接受的外国学生保险事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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