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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2008年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字[2008]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21

施行日期:2008-03-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和省编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教师字(2007)23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08)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08年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农村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优先发展农村教育,实现教育均衡发展,关键在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我市是全省人口最多的设区市,农村人口所占比例大,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但由于农村教育基础薄弱,农村教师队伍尤其是农村小学(教学点)教师数量不足、年龄老化、素质偏低和学科结构不平衡的状况未得到根本改变。因此,给予一定优惠政策,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小学任教,能有效解决“进得来、留得住、教得好”等问题,对于巩固提高我市基础教育质量、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定向培养农村教师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教育局、发改委、人事、财政、编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定向培养农村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将定向培养农村学校教师作为优先发展教育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强协调,落实计划

根据全省统一要求,今年各县(市、区)均须参加全省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为落实招生计划,我市根据各县(市、区)现有农村教师数制定了《2008年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指导性计划》(见附件一)。各县(市、区)要在准确统计乡镇教师编制数和现有教师情况、科学预测未来小学生生源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全市指导性计划,制定乡镇以下小学教师的需求计划,并于3月28日前用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市教育局。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将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需求计划下达2008年定向招生计划。省高招办、省中招办根据招生计划对报名参加定向培养的学生进行择优录取。各县(市、区)必须与已录取了的定向生签订协议,并对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毕业生按90%-95%的比例择优录用。

三、公平公正,规范录取

1、填报志愿

定向培养的生源条件为:参加2008年高考或中考的应届高、初中毕业生;热爱祖国,热爱教师职业,品行良好,遵纪守法,志愿从事农村小学教育事业;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体检合格。考生要按省高招办和省中招办2008年招生计划所列院校和定向专业填报志愿。填报高中毕业三年制志愿的考生可以是跨地区的生源;填报初中毕业五年制志愿的考生必须是需求县(市、区)的生源。

2、录取工作

(1)高中毕业三年制定向生的录取。招生计划中单列定向培养院校和专业代码;高招录取时,与普通专科(高职)录取列在同一批次,同时投档,严格按考生填报的专科(高职)定向师范志愿,根据定向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定向培养院校择优录取。

(2)初中毕业五年制定向生的录取。录取工作由省、市、县中招办共同组织。市中招办负责对上线考生建立纸质档案,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并报省中招委审批后公布。对拟录取考生的资格要进行联审,并向社会公示。招生学校携已审核和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名单到省中招办审批后办理录取手续。

3、签订协议

凡由省高招办、省中招办按计划录取的考生,必须与需求县(市、区)教育局、定向培养学校签订《农村小学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需求县(市、区)教育局、招生院校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解除协议、违约处理、定向就业的乡镇农村学校、报名条件等内容。

《协议书》的签字和盖章等工作由招生院校牵头会同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办理。招生院校要将定向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录取院校签字盖章的协议书一式三份一并寄送已录取的定向生。定向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在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需求县(市、区)教育局、培养院校和定向生个人分存。

四、加强管理,确保质量

1、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我市教育事业全面实现“两基”目标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起始之年,做好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工作意义深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工作的紧迫感与责任感,全面推进定向培养农村教师工作。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考生和考生家长都了解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工作的重要意义、相关政策和报名录取程序,让更多的优秀毕业生踊跃报名参加定向培养。

3、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招生院校要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要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资格审查组,对考生的报名、录取资格进行审查。已录取的定向生,省教育厅将在江西教育网上统一公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发现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

4、今年中考对报名定向培养的考生单独设立考场,由市中招办统一组织评卷。

5、培养院校要成立专门的教学部,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教师培养课程方案认真进行教育教学,确保培养质量。市教育局对培养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要进行全面监管和考核评估。

6、市政府将把各县(市、区)开展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工作情况纳入今年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协议书

(样本)

甲方:      (县、市、区教育局)

乙方:      (学生姓名)

丙方:      (招生学校)

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工作,旨在为农村培养“进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高素质师资,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农村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和省编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教师字(2007)23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为参加中考或高考且成绩优秀的初中或高中毕业生;热爱祖国,热爱教师职业,品行良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农村小学教育事业;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定向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省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配合招生部门将乙方录取到学校培养。待乙方师范专科毕业、同时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后,经考试考核,择优录用90%-95%,安排在县乡农村小学任教,任教时间不少于5年。考试考核不合格者,自主择业。

第三条 负责对考生进行政治思想、报考资格的审查,确保生源质量。

第四条 严格履行协议,确保定向师范生毕业后到指定学校任教并落实编制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 关心定向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考生本人和家长必须按省高招办和省中招办2008年招生计划所列院校和定向专业填报志愿。填报初中毕业五年制志愿的考生必须是所在县(市、区)的生源;填报高中毕业三年制志愿可以是跨地区的生源。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学业,取得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条 三个月内经培养学校复查不符合录取资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状况、学习能力、违法乱纪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将终止或取消协议,责任自负。

第十条 毕业后不履行合同到指定学校任教,即自动放弃分配资格,不得向组织提出其他分配要求,同时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2000元、向培养学校交纳定向培养费3000元。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根据2008年定向师范生招生计划和招生规定,负责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将定向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十三条 负责对录取的学生进行录取资格、政治表现、身体状况的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标准的按规定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四条 根据培养目标,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文化知识、专业技能的教育培养工作。

第十五条 定期向甲方通报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思想、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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