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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厦海政办(2008)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30

施行日期:2008-03-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有关单位,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海沧区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根据方案精神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

海沧区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管理,规范我区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保证广大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7)16号)、《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07)64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304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为依据,以构筑“平安海沧”为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综合治理,促使我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达到安全办学的要求,稳步提升我区民办教育的办学质量、办学水平。

二、组织机构

在海沧区社会力量办学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海沧区“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地点设在区教育局。

主 任:吴伟平(区教育局局长)

副主任:林江帆(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耀辉(区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张海霞(区委宣传部)

陈忠诚(区经贸局)

吴建富(区建设局)

夏会金(区教育局)

朱校园(区教育局)

孙明云(区教育局)

郑国滨(区教育局)

黄海生(区教育局)

卢阿春(区教育局)

叶艺敏(区城管执法局)

高红联(区安监局)

温建平(区卫生监督所)

王文川(海沧消防大队)

钱俊岳(东孚镇政府)

郑和平(海沧街道办)

陈文化(新阳街道办)

三、整治内容

(一)非法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清理整治。

(二)民办校(园)建筑质量安全情况检查整治。

(三)民办校(园)消防安全情况检查整治。

1.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要求责任主体明确,责任内容明确,责任追究和考核办法明确;

2.加强对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管理,随时保持畅通无阻;

3.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并加强维护和管理;

4.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以及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5.加强对学校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防火安全管理,制定和落实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值班、防火巡查制度;

6.制定灭火、人员疏散预案,组织消防和人员疏散演练。

特别要对学校教学、生活设施如宿舍、食堂、锅炉房、燃气设施、供电设施、商场、校办企业以及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拉网式的深入细致检查。

(四)民办校(园)校车管理情况检查整治。

1.校车应为11座以上的客车,学校租赁车辆作为校车,必须到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专业运输企业租赁;

2.校车驾驶员应具有准驾5年以上的驾龄,有良好的驾驶记录,能够谨慎驾驶,不超速驾驶,能自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3.校车运载学生的数量,应以车辆行驶设定的座位数为限,不得超载;

4.在接送学生时,校车应配备1名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学生上下车的安全。

(五)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民办校(园)食品卫生管理,杜绝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六)学校管理、师资配备、教学常规的检查。

四、主要工作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3月16日-3月26日)

制定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召开动员大会;设立举报电话(区教育局教育科:6583313)。

(二)检查初评阶段(3月27日-4月10日)

印发《整治通告》和《给外来员工家长的一封信》;逐校逐园检查,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召开整治对象专题会议,进行初评反馈,发出《整改通知书》。

(三)整改阶段(4月11日-5月31日)

各民办校(园)根据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初评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跟踪督查。

(四)验收复评阶段(6月1日-6月30日)

逐校逐园复查验收,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清理、疏堵结合”的原则,提出以下处理方案:

1.对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校(园),符合办学条件的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

2.对消防、建筑、卫生符合相应标准,办学效益较好,具备办学条件的校(园),未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办理办学许可证。

3.对于办学条件相对较好,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场所,经检查确认基本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要求的,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大,教育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同意筹办,允许其在限期整改的同时少量招生办学。

4.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办学单位予以取缔,原就读学生,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分流到已取得办学资格的校(园),确保取缔过程中的社会稳定。

(五)发证、取缔阶段(7月1日?7月10日)

向社会发布通告,公布合格办学单位,基本合格办学单位和不合格且将被取缔的办学单位;取缔不合格办学单位;给合格办学单位、基本合格办学单位发证。

五、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校(园)的管理。

(一)举办一期民办校(园)长培训班,提高民办学校校(园)长依法办学水平,促进民办学校(园)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逐步提高民办校(园)的办学品位。

(二)加强民办校(园)师资队伍建设,实行民办校(园)教师注册登记制度,有计划地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的专业培训,逐步提高民办校(园)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三)加强对民办校(园)的教学指导和质量监控,促进民办校(园)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依法对民办校(园)实行督导,定期对民办校(园)教育质量、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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