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南华山职业中专学校海原校外远程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21

施行日期:2008-04-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南华山职业中专学校海原校外远程教学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中卫市南华山职业中专学校海原校外远程教学点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南华山职业中专学校海原校外远程教学点管理工作,促进远程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卫市全日制与远程职业教育实施方案》,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海原县在行政村设立南华山职业中专学校校外远程教学点,利用农村信息网平台,采用多媒体技术开展职业教育,教学时间灵活安排,以自学为主,集中面授和实训为辅。

第二条 南华山职业中专学校对校外远程教学点实行统一学籍管理、统一专业设置、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学内容、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和技能等级鉴定、统一颁发毕业证书的“六统一”管理方式。

第三条 建立南华山职业中专学校海原校外远程教学点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海原县、市教育局、市职教中心、海原县教体局、海原职业中学、海原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行政村校外远程教学点管理中的职责,确保运行管理各环节职责清楚、工作到位、不留断档。

第四条 海原县人民政府设置行政村校外教学点管理机构,并加强对该机构的领导、管理和考核。明确分解乡(镇)、村及教体局、职业中学的管理职责,加强海原校外远程教学点日常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学员入学、组织上课、考勤管理、统计上报以及教学点教学条件和教学设备的配套完善、维护维修责任。所需费用由海原县人民政府负责安排。

第五条 海原县校外教学点管理机构研究制订乡(镇)管理站、行政村教学点工作职责及相关管理制度,并根据南华山职业中专学校教学计划,对各乡(镇)管理站、行政村校外远程教学点的课程设置、教育教学、实习实训、日常管理和学员巩固等情况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海原县校外教学点管理机构业务人员应从海原县教体局、县职业中学选派,南华山职业中专学校派2人协助协调工作。

第六条 南华山职业中专学校组织落实教学点的招生简章、专业设置,制定教学计划、课时安排、教材购置配发、课件制作、面授辅导、实习实训、考试考核、技能鉴定等工作,确保教学计划顺利完成。

第七条 市职教中心负责教材购置,光盘刻录、集中面授、组织实训等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第八条 实行学员上课考勤和人数统计报告制度。各行政村校外教学点每天对学员上课情况进行考勤登记,并向所在乡(镇)管理站上报上课学员人数,各乡(镇)管理站向海原县教体局上报,海原县教体局在当日16:00之前分别向海原县政府办、市教育局上报,市教育局在当日18:00之前向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上报。对虚报、瞒报、不及时上报、学员巩固率达不到90%以上的,海原县人民政府要追究其乡(镇)主要领导和管理站站长责任。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将校外远程教学点办学情况列入对海原县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的年终考核内容;海原县人民政府要将校外远程教学点的管理及学员巩固情况列入对乡(镇)、教体局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会同市教育局对各校外教学点的教育教学、日常管理、学员巩固等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和通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