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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8〕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30

施行日期:2008-05-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外来务工人员不断增加,其随迁子女教育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我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经过共同努力,较好地解决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

(一)充分认识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外来务工人员为我市的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构建和谐天津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承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对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校,在核拨经费时,要按照生均标准和实际在校生数予以足额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对地处相对偏远、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较多的学校,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在经费投入、教师配备、办学条件改善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要保证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教师配备,对生源较多、教师紧缺的学校要及时予以调配。对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要予以奖励。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数量、分布和发展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搞好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需求。

二、明确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要求

(五)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专指父母是外省市在津务工人员,子女随父母在我市暂住,年龄在6至15周岁,需要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须持有暂住证、原籍户籍证明、务工证明、住(租)房证明、原籍或天津市儿童预防接种证,向暂住地所属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就近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按民办学校的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七)由原籍转入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除须具备以上规定条件外,还要由原所在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区县教育局在每年寒暑假期间统一审核办理转学手续。

(八)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在教育教学、学籍管理、教育收费、评优奖励、考试竞赛、文体活动、加入团队组织等方面,实行与本市学生同等对待的政策。各区县不得设置专门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校。各有关学校不得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单独编班。要关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个体差异,坚持因材施教,促进全面发展。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完成义务教育学业,经考试考核合格,要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小学毕业需继续在津就读初中的,按我市现行初中招生办法执行。

(九)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与本市学生相同的免收学杂费和免收书费政策。对在学习、生活等方面有困难的学生,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有关政策予以帮助。

三、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管理

(十)各有关学校不得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收取借读费及其他费用。对违反规定收费的,坚决予以查处;对非法举办专门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坚决予以取缔。

(十一)各区县教育局要与公安、劳动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做好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各有关学校要与相关派出所、居委会等加强联系,做好所属学区片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各有关学校要建立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家庭沟通联系的制度,共同做好有关教育工作。

(十二)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我市教育督导评估范围。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对各区县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对有关学校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情况进行专项督导评估。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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