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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出国留学生申请与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文字号:民事函(1994)11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4-05-07

施行日期:1994-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福建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生申请与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请示》(闽民民〔1994〕1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我出国留学生申请与台胞在国内登记结婚的问题,我们原则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出国留学生同台胞要求在国内登记结婚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留学生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按照《关于出国留学生办理婚姻登记的暂行规定》(民〔1984〕民36号)和《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1988〕民字9号)精神,出具本人的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当事人登记结婚。

今后,如有我出国留学生申请与台胞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均按此原则办理。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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