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办〔84〕侨政字第026号函悉。经与卫生部、财政部研究,意见如下:
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如属长期领取离休、退休、退职待遇的,其医疗费可由支付待遇的单位,按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待遇的规定予以报销。
劳动人事部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劳人险(1984)1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4-08-14
施行日期:1984-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你办〔84〕侨政字第026号函悉。经与卫生部、财政部研究,意见如下:
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如属长期领取离休、退休、退职待遇的,其医疗费可由支付待遇的单位,按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待遇的规定予以报销。
劳动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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