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共昆明市委

发文字号:昆发[200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7-20

施行日期:2001-07-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决定,切实加强民族工作,加快我市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现作以下决定:

一、抓住机遇,加快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一)深刻认识民族问题的重要性和做好民族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民族问题始终关系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昆明是一个多民族的西南边疆省会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市总人口的13%,有三个民族自治县、十个民族乡。历史经验证明,没有民族地区的稳定,就没有全市的稳定;没有民族地区的经济繁荣与社会进步,就没有全市的兴旺发达和文明昌盛;没有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就没有全市的现代化。对于这个事关我市全局的大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从加快新世纪昆明发展的战略高度,继续给予足够的重视,切实做好民族工作。

(二)坚持行动纲领,明确工作任务。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工作的行动纲领。根据这个纲领,我市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中央、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和云南“三大目标”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全市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富裕的目标。

(三)加大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善民族地区的发展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进一步向民族地区倾斜,加大对自治县、民族乡和民族村的投资力度,补助要高于一般地区。“十五”期间,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加快公路网建设,配合省完成昆石公路、嵩待公路、九阿公路建设,实现村村通公路;加快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高民族地区的水利化程度,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困难问题;在加快农村电网改造的同时,除少数边远分散的自然村外,实现村村通电;完善通信设施建设,推进民族地区的信息化进程。

(四)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发挥当地资源优势,扬长避短,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坚持稳粮调结构、提质增效益,以市场为导向,在“特”字上作文章,着力发展具有民族特色、地方优势的产业或产品;在“优”字上下功夫,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生态农业、高效农业;在“名”字上搞创新,培育一批融民族、民俗、山水、田园、休闲为一体的生态旅游品牌景点。加快民族地区农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加强以集贸市场为重点的市场体系建设,疏通流通渠道,促进民族地区商贸业的繁荣。对民族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开发项目、农产品深加工、市场建设、个体民营企业等,在资金、技术、人才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根据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有计划地把一批重要的原材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布局在民族地区,确保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得到实惠。从2001年起,国际援助组织和国际民间扶贫机构在我市开展的项目,要重点放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通过5-10年的努力,使民族地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生态环境有较大改善,特色经济有较大发展,产业化经营水平有较大提高。

(五)认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切实搞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围绕把昆明建设成为融“春城”、“历史文化名城”和现代化城市为一体的生态城市的目标,教育和引导民族地区的干部群众,既要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又要保护生态环境,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强调发展,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措施,搞好天然林保护,大力开展绿化造林,恢复林草植被,搞好村镇、庭院的绿化美化,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十五”期间,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生态建设的投入,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使民族地区山川更加秀美,促进民族地区乃至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相互协调发展。

(六)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坚持不懈地抓好民族地区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巩固提高民族地区“两基”成果,使少数民族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以上,接近全市平均水平99.72%。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六年规划(2000-2005)》,全面推进民族地区的素质教育,在“十五”期间开办100所寄宿制小学(每年开办20所),每校招收寄宿制学生200名,每生每月由财政补助生活费15元。继续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高小学校、民族中小学,对寄宿制、半寄宿制学生、民族中小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补助标准,除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继续在市属中专和职业高中学校举办民族职高班,“十五”期间,每年完成招收100名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学生的计划。创造条件,使民族地区新增劳动力尽可能地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把扫盲与传授农村实用技术结合起来,办好各级各类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市属大中专和中学高考、中考继续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到2005年,实现全市各少数民族在校生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今后,全市的扶贫支教工作主要集中在民族地区进行。市、县(市)区建立贫困生教育基金,并争取社会捐助,解决好本地区少数民族贫困生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市、县(市)区财政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高教助学金,重点资助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

(七)促进民族地区科技进步。加强民族地区科学技术推广普及工作,增强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科技意识。健全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完善和充分发挥各级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的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引导各类科技资源投向民族地区,帮助民族地区加快以良种为中心、以重大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和智能化农业专家系统为重点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保持良种覆盖率在85%以上、先进实用技术推广率在75%以上、入户率在85%以上。“十五”期间,实现智能化农业专家系统在三个自治县和十个民族乡广泛推广应用,不断提高科技进步对农业、工业和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八)巩固民族地区脱贫成果,加速向小康目标迈进。在2000年基本实现脱贫目标的基础上,长期坚持对经济欠发达民族地区的帮扶工作,巩固发展扶贫攻坚成果。以帮扶到户为主要方式,以产业化为目标,在资金、小额信贷、异地开发、推动科技进步、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和帮助。到2005年,力争使民族地区基本解决温饱的32个乡镇基本实现小康。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结合我市民族地区实际,认真实施我市有关规划,促进全市民族地区稳定脱贫和致富奔小康奋斗目标及主要任务的完成。

(九)加快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步伐,带动乡镇经济发展。多方筹集资金,加大自治县县城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步形成既有鲜明民族特色、又有现代化气息、非农业人口占相当比例的小城镇。同时,加快自治县乡镇和民族乡的集镇建设,用5-10年时间,努力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以建一条文明路、建一个规范的集贸市场和文明村为重点的小城镇建设目标,促进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连片发展和人口集中,带动第三产业、服务业乃至整个乡镇经济的发展。

(十)围绕新世纪之初发展战略目标,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发展民族地区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事业。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民族地区的党员、干部、群众,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文明村镇和“十星级文明户”等活动,引导民族地区的广大群众移风易俗,树立健康文明、崇尚科学的社会新风尚。围绕“民族文化大省”建设和旅游业发展,加大对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的发掘、保护和利用的力度,积极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和既有民族特点、又有市场前景的旅游产品。进一步发展民族地区广播、电视、电影事业。到2005年,实现全市民族地区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增加投入,建设和发展民族地区的文化馆、站、室,使之更好地为民族地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将自治县、民族乡及散杂居民族地区的县、乡、村三级卫生网络建设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给予特殊扶持,巩固提高初级卫生保健成果。大力提倡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把民族地区人口的自然增长率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之内,提高人口素质。大力发展民族传统体育事业,改善自治县、民族乡体育设施,紧密结合旅游业的发展,发掘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行产业化开发。努力办好四年一届的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十一)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千方百计增加投入。在市财政和有关县(市)区财政的转移支付办法中,要充分考虑自治县、民族乡的特殊因素,体现对民族地区优先和照顾的原则,在确保“吃饭”的基础上,保证自治县和民族乡政府能够向居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发展乡镇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促进乡镇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增加民族专项经费,市级民族机动金的增长幅度要随民族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从2001年起,各县(市)区都要恢复设立民族机动金,自治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30-50万元,其他县(市)区不少于20-30万元,并随民族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指导、配合和监督有关部门用好财政贴息政策,落实好专项扶持贷款,专项贷款和扶贫贷款指标对民族地区有资源、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要优先扶持。

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十二)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市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和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自治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自治县要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地方的《自治条例》,充分行使自治权利。各级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要充分听取自治县、民族乡和民族、统战工作部门的意见。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定期对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对执行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民主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制订或完善我市有关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十三)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大力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适应民族地区建设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注重增加数量,提高素质,优化结构;尤其要注意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非党少数民族干部以及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的干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把此项工作列入党建和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做到有计划、有落实。各地在招干、公务员招考时,要注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破格选拔当地少数民族。民族自治地方要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类专业人才到本地区工作的激励机制,吸引高素质、高层次人才为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建功立业。“十五”期间,实现全市少数民族干部比例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干部比例高于少数民族人口与该自治地方总人口的比例;每年从民族自治地方选拔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到市级机关挂职锻炼。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按规定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市级党政机关的有关部门也应选配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协助组织、人事等部门,做好培养、选拔、交流、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有关工作。

三、加强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进民族团结

(十四)广泛深入开展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党校、干部学校等要把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作为必修课程,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做好民族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提高其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水平。各大中小学要开设民族知识课,使学生从小就开始树立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思想。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增强民族团结的宣传力度,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人讲民族团结、人人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十五)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坚持法律面前各民族公民一律平等的原则,正确区分和妥善处理民族地区和涉及民族事务的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各族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防范、孤立和依法打击一切破坏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的不法分子及其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完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重点、难点地区的工作,把各种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处理在萌芽状态。加强民族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社会稳定。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强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严防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发生。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切实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注重发挥爱国进步宗教团体和人士的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高度警惕、坚决抵制和依法打击境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的渗透、分裂和破坏活动。

四、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民族工作水平

(十六)加强领导,协调解决好民族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和各县(市)区党委要建立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健全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适时组织调查研究,协调处理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民族工作,各地区、各系统要根据“十五”计划特别是在实施参与西部大开发计划时,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放在突出的地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促进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不断完善,认真总结和推广民族地区在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以及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等方面的新经验、新思路。市和县(市)区每届政府要坚持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制度。各级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各界都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积极主动为民族地区的发展出主意、想办法、办实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结合各自的职能和特点,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继续发挥好应有的作用。从我市民族工作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出发,加强民族工作部门的建设。各级政府对民族工作部门的经费要予以足够重视,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解决,以确保其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各级党委统战部门和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转变职能,想大事、抓大事、办实事,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落实到民族工作中去,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十七)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妥善处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共性与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按自治县、城市、散杂居民族地区三类情况区别对待,实行分类指导,做好各自工作。(十八)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和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和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不懈奋斗的精神。民族地区的各族干部群众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帮助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支援下,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开放意识、商品意识、竞争意识、创新意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把国家扶持和自身努力有机结合起来,立足于主要依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和聪明才智,加快自身的发展和进步,把新世纪全市民族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都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本决定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2001年7月20日

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