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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发文字号:沪监[2001]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7-25

施行日期:2001-07-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建立和健全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机制,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依法行政和廉洁勤政,根据《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特邀监察员(以下简称市特邀监察员)是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察委)根据监察工作需要,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各界知名或代表性人士中聘请、经有关组织推荐、本人自愿应聘的兼职监察人员。

第三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热心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与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特长;

(三)实事求是,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利;

(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当参加市监察委组织的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问题;

(二)反映、转递或按照市监察委的安排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参与有关监察工作法规、政策的讨论、研究,对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四)参与市监察委安排组织的执法监察、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工作;

(五)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工作和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六)遵守有关特邀监察员工作的纪律和制度,保守涉及的监察工作机密;

(七)承担市监察委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或列席市监察委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了解和听取市监察委的工作部署和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了解和查询所反映或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件的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五)获得与监察业务有关的工作简报、书刊等资料,参加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了解监察工作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

(六)享有市监察委赋予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聘任人选,由市监察委向有关组织发函商请协助推荐。按推荐程序和聘任手续的有关规定,商请推荐时,应提出明确的聘请人选要求,说明聘请目的和聘请单位的监督职责。各推荐组织也应以正式函件推荐拟同意聘任的人选名单,送市监察委审定。

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推荐工作,按有关规定,应与市委统战部协商,由统战部门协助推荐。

第七条 市监察委干部管理室负责对推荐的人选名单进行考察,提出审核意见报监委会审定。市监察委对审定同意聘任的人员,以函告方式答复有关推荐组织,并抄送聘任人员的所在单位。凡涉及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聘任人员,同时抄报市人大和市政协备案。

第八条 市特邀监察员每届任期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和推荐组织或所在单位的同意,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聘任市特邀监察员,由市监察委颁发聘书,并制发《市特邀监察员证》。对期满离聘的市特邀监察员,由市监察委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加强对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的领导。监委会定期研究市特邀监察员工作,听取职能处室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市监察委每年召开一次市特邀监察员全体会议,由委领导通报监察工作情况和工作部署。要有计划地组织市特邀监察员参与对廉政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参与对监察工作重要法规、政策出台前的讨论研究。

第十一条 要注意发挥市特邀监察员的双重监督职能。市监察委在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的同时,也要主动接受市特邀监察员对监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委领导将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和征求市特邀监察员对监察工作和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市监察委监察综合室负责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日常管理,具体落实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年度计划制订,安排市特邀监察员工作例会,组织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联系督促有关处室安排落实市特邀监察员参与的监督检查活动,做好联络服务和换届聘任工作等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市监察委定期向市特邀监察员提供工作简报《纪检监察情况交流》、《监察情况综合》,工作刊物《清风月刊》、《上海纪检监察工作》、《监察学会通讯》、《纪检监察法规选编》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要切实保障市特邀监察员监督职能的履行。

(一)市监察委定期组织市特邀监察员参加信访举报接待工作,市特邀监察员可在接待群众来访件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可参与协调、处理;

(二)凡市特邀监察员对其所提出处理意见或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件等,要求了解和查询处理结果的,有关职能处室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三)对市特邀监察员需要了解和听取的专项工作开展情况,有关职能处室要认真进行通报;

(四)市特邀监察员在参加执法监察和专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有关职能处室应当积极采纳和落实,并及时予以反馈;

(五)对市特邀监察员在履行监督职能时故意设置障碍、进行刁难或采取打击报复行为的,市监察委查实后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加强与市特邀监察员的推荐组织或所在单位的联系沟通制度,注意主动通报市特邀监察员在兼职工作中履行监察职责的情况,以取得推荐组织或所在单位对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六条 对作用突出、工作成效明显的市特邀监察员,市监察委应当予以表彰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根据市特邀监察员的兼职特点,市监察委组织开展活动要把握适度原则,协助市特邀监察员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的关系。

第十八条 市监察委应当为市特邀监察员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对市特邀监察员在参与监察工作中的误餐、交通费,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十九条 各区、县监察委、市监察委各派驻(派出)机构根据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7月25日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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